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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真实案例|住宅企业土证清算前如何自查税务风险?要注意七大问题。

时间:2023-03-24 14:07:3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6.公房住宅不由合同方开具发票,而是直接进行会计处理。土证清算审查时没有发票,需要再次联系对方,弥补发票开具困难,增加增值税金额,多缴税。(7),回到定居住宅并没有被认为是销售收入确认。要解决这些问题,财务人员必须熟悉企业会计流程和房地产开发的各个环节所涉及的税收,同时要及时参与各项工作。

环节中,提前做好税务测算工作,才能尽量合理、合法地为企业节约税收成本,规避风险。

知识延伸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85%,但剩余的可售面积已经出租或者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间

1、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凡属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接到税务机关下发的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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