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优惠
1、一般标准住房税收优惠建设
纳税人建设和销售一般标准住宅,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20%的话,就要对全部附加值按规定计税。
2.由于国家建设的要求,被政府征用和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由于城市规划、国家建设要求,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案住宅或公租房供应源,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
5、暂免征收个人销售住房、土地增值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
6、企业改制重组,暂不征收下列土地增值税:
a、整体改组,对改制前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改制后改为企业。
b、企业合并及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对原企业进行房地产转让,改为合并后的企业。
c、企业分立,对现有企业进行房地产转让,改为分立的企业。
d、单位、个人在结构调整时,以房地产价格投资股票,转移房地产,改为投资的企业。(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改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让任何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的情况。)。
二、征收管理
1、预定管理。
A.纳税人在项目全部完工前转让房地产获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B.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预征率应为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为1.5%,西部地区省份不到1%。
c、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预定(3%、5%)。
2、纳税地点。
一、法人纳税人:房地产所在地;
b、自然人纳税人:居住地;转让的房地产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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