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为案涉债权预留受偿资金。若城乡建设公司所言属实,陈辉可依据重整计划向管理人主张权利。故原审法院驳回陈辉的起诉并未剥夺其实体权利或者诉讼权利。
(二)关于原审法院未对一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刊发公告的事实进行质证即予认定是否属于程序违法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需要证明的对象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于已有利的事实主张。本案一审、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2012年12月15日、20日,湛江中院在《湛江日报》、《人民法院报》等报纸上发布公告,告知各债权人在公告的30日内申报债权”这一事实主张。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无需就该项事实进行举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故嘉粤集团等34家公司管理人在《南方日报》上刊登《债权申报催促公告》这一事实对本案债权申报期限的计算无实质性影响,该事实不能作为本案关键性证据,即便二审法院未就该事实进行质证,亦不至于成为本案需要再审的理由。至于管理人是否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的义务从而需要向有关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则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内。综上,陈辉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本案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是否系程序违法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之规定,二审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径行判决。在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提供,也没有新的理由提出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来源与一审法院完全一致,二审法院可以依法不开庭审理。故而,二审法院是否开庭审理案件,其核心标准在于当事人有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可以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作出此种认定。由于在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仍是依据在一审中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及当庭陈述,而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及当庭陈述已经在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报送的全部卷宗材料中,故而二审法院通常主要通过审阅一审的卷宗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二审法院也可以通过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故本案二审法院不存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
综上,陈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治平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赵 珂
书记员 余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