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算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值得讨论的问题。例如,债权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不及时申报债权,债权人将面临什么不利后果?面对这些不利后果,债权人可以采取什么有效的补救途径来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本文试图简要分析现有法律规定、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券的不利后果、未及时申报债券的救济途径。
一、破产债权申报期限的法律规定
(a)索赔声明和特点
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债权申报,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下一个破产程序。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根据法定程序主张和证明债权存在,允许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债券申报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单方面的标志。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进一步参加破产程序,也可以不申报而放弃参与破产程序。
第二,债权申报以主张和证明债权为主要内容。当申报人申报债券时,不能提供该债券存在的证据时,管理者不会受理该债券申报。
第三,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未申报债券的债权人不得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四,申报债券必须满足法定期限要求,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申报债券的人只能进行补充申报,其权利的行使受到很大限制。
(二)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券申报期限从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少不得超过30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只有通过债权申报,才能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确定行使权利的人员范围。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并在判决受理通知及公告中注明债权申报期限。
债券申报期限从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少不得超过30天,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因此,我们澄清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债券申报期限的起点,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的日子。第二,债券申报期限最少不得超过30天,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管理者应当将人民法院发布的破产申请公告中规定的申报期限作为该案件的最后债权申报期限,如果债权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则应当以公休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限到期日。债券申报期间不包括运输时间,申报文件到期前邮寄不算过期。
二、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的不利后果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日内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券,并得到破产管理人的确认,才能参与下一次债权人会议、财产分配等,该债券可以实现。债权人如果不及时申报债券,将面临什么不利后果?《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债权人未按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是对未申报债券不利后果的法律规定。通过分析,可以得到以下不利结果:
不利后果1:程序权利的丧失
债权人不申报债权,将失去《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权利。其中包括债权人会议权、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产权等。
不利后果2:对分配的财产不享有补充分配权。
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进行补充分配。即使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之前进行补充申报,以前进行的分配也不再进行补充分配,债权人应承担与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请求相关的费用。
不利后果3:重新调整期间不能行使债务偿还权。
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后,债权人在期限内不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能行使要求偿还任何债务的权利。(约翰f肯尼迪,债权人、债权人、债权人、债权人、债权人)但债权人没有丧失要求偿还债务的实体权利,但在重新调整计划完成后,有权根据重新调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券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不利后果4:破产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能行使债务偿还权。
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后,债权人在期限内不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能行使要求偿还任何债务的权利。但是,债权人没有失去要求偿还债务的实体权利,即使在和解协议执行后,债权人也有权根据和解计划规定的清算条件行使权利。
三、债权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未及时申报债权的救济途径
债权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不及时申报债权,不一定会导致该债权的消失,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成之前,仍然有权持有额外的申报债权参与破产程序。
(请参阅)
一)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债权人未按时申报破产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来进行救济。
破产程序作为一种概括性的集体清偿程序,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受清偿的债权便不再清偿。倘若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能申报债权,从而不能够参与破产程序,对于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当债权人由于各种原因,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能申报债权的,此时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债权进行补充申报,以此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权利并非是在任何时间都可以行使,依《企业破产法》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必须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提出。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在经过确认程序后,也只能对尚未分配的财产参加分配,如果补充申报提出时,破产财产已经进行了部分分配,此时对已经分配的部分,亦不会对其进行补充分配。如果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成后提出,由于破产程序一般来说具有不可逆的特征,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因为补充申报最终还是不能分得破产财产的。所以当债权人错过了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欲挽回损失的,其应当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结语
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债权人欲参加破产程序,是以其已申报的债权为前提。故按时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实现破产债权的必要条件。因此,债权人应当积极关注债务企业的动向,切勿错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