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申报破产债券,可以根据第三方的约定恢复执行力
——逾期申报债券从破产程序中丧失请求权,债务人或第三方自愿承诺履行的话,可以恢复自然债务的执行力。
标签:|担保|债务负担|破产|一般规定
事件介绍:1993年,银行向制管公司贷款了400万韩元。1995年,制管公司更名为钢管总公司。2000年钢管总公司宣布破产期间,银行没有申报债券,钢管公司向银行承诺,将向钢管总公司欠下的银行偿还超过1.5亿韩元的款项。2007年12月,钢管公司破产,钢管公司向银行出具证明,证明钢管公司的债权债务由钢管公司承担。2011年5月,钢管公司在银行催款通知书上盖章。随后,银行呼吁钢管公司根据1993年贷款合同结清400万元的本息。
法院认为,1逾期申报债券只丧失了从破产程序中获得请求权的权利,其债券本身应作为实体权持有,应以自然的债务权形式存在。债务人、第三方自愿履行或履行承诺给予债权人请求权,可以恢复自然的债务执行力。本案例中,银行根据抵押贷款协议向举报公司贷款400万元后,举报公司名称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依法改为钢管总公司,因此,钢管总公司应承担到期利息支付义务。县银行主张钢管公司继承该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钢管公司对承诺书、证明及逾期催债通知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可以根据承诺书确认内容。这份承诺书是钢管公司在钢管总公司破产前发行给银行的。该承诺书未将负责偿还的400万韩元借款列为与本案相关的借款合同,但此后,钢管公司于2007年12月发行。2011年5月,银行向钢管公司发送了债务逾期催款通知书,其中包括与本案相关的贷款。钢管公司在该债务逾期催款通知书上在债务人声明处盖章,并注明“收到债务逾期催款通知书”。这一系列约定行为都是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被债权人银行接受的,因此,在钢管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时,银行有权要求钢管公司按约定履行,银行有权对钢管公司依法享有诉权。
实务要点:逾期申报债券只丧失了从破产程序中索取债券的权利,其债券本身应作为实体权利保留,以自然的债权权形式存在。债务人、第三方自愿履行或履行承诺给予债权人请求权,可以恢复自然的债务执行力。
案例索引:见北京三中院(2013)三中民种子第0120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和北京顺义宏利钢管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案》《逾期未申报破产债权因第三人承诺而恢复请求权》(杨淑敏尚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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