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联系人、电话(固定及移动电话)及委托代理手续。
三、债权申报期限。
1、由法院确定,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30日≦债权申报期限≦3个月。
2、债权人可补充申报: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为审核认定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核查债权额外支出的费用,包括重新召开债权人会议费用和差旅费用等,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除劳动债权等不需要申报的债权外,债权人未依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4、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错过申报期限,也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浩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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