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就是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文字表达有所改变,实质内容没有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