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哪些主体可以要求确认亲子关系?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在域外法中,类似于非婚生子女的债权制度。这包括自愿索赔、强制索赔(父亲的搜索)等。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是父亲、母亲和成年子女。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况。
父亲提出亲子关系确认诉讼,主要是亲生父亲自愿承认亲子关系的情况。
母亲提出了亲子关系确认诉讼,主要是亲生父亲不愿意承认亲子关系的情况。
父母提起亲子关系确认诉讼,主要是子女抱错,被福利机构领养,与父母离散的情况。
成年子女提出了要求确认与生父母的亲子关系、放弃婴儿、离散子女等亲子关系的确认诉讼。
相关法令:
《民法典》第1073条:父母-子女关系有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父母或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02哪些主体可以要求否认亲子关系?
要求拒绝亲子关系,类似于域外法中的拒绝婚生子女制度,是对婚生子女推定的限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可以要求为父亲、母亲。为了防止子女通过拒绝亲子关系诉讼逃避对父母的抚养义务,立法没有授予成年子女否定权。
相关法令:
《民法典》第1073条:父母-子女关系有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父母或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工作指导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第7页第1版)第223页:
关于可以提起拒绝亲子关系诉讼的主体范围,本条的立法过程中争议很大,最终,该条规定将原告的范围限制为父亲和母亲,将成年子女和其他主体都排除在外,以便理解。 (以英语发言)(以英语发言)。
第一,法律亲子关系应以实际血缘关系为基础,因此应允许法律意义上的父亲或母亲提起诉讼,确认子女的生父和生母。
第二,要考虑亲子关系的稳定性。对于当事人之间发生亲情和亲子关系的社会事实,在儿童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上,应该限制当事人以外的人否认亲子关系。因此,从子女的法律意义上说,父母或母亲以外的第三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是不允许的。
三、父母抚养子女后,子女应当有赡养义务,为防止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不再承担原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的情况发生,成年子女不得以原告的身份提起对亲子关系否认的控诉。
03如何理解“有正当理由”?
提出确认或拒绝亲子关系诉讼的条件是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有正当理由。
否定所中的“正当理由”包括:1夫妻在妻子受孕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使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子女除外)。父亲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这里时间不行,空间不行,生理不行。子女与他人有血缘关系。
04一方当事人申请亲子鉴定,另一方不合作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亲子鉴定在收集检查资料时需要当事人的协助,因此不能强迫当事人鉴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现有证据作出判断。如果原告已经提出了必要的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原告作出有利的推定。
相关法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母或母亲向人民法院提起对亲子关系否认的诉讼,已提出必要证据,对方没有相反证据,拒绝确认亲子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起诉父母或父母、成年子女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拒绝进行亲子确认检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亲子关系确认方的主张成立。
05亲子关系被拒后,被骗的人可以要求返还抚养费吗?
1诈骗者可以主张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害。
被诈骗的人作为原告,要承担支付抚养费的证明责任。
诈骗人只能起诉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女性、与女性共谋的子女的生父),不能起诉子女。
相关链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工作指导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第7页第1版)第225-226页:
就欺诈性抚养关系而言,由于欺诈人本来就没有抚养义务,因此认为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用可以对子女的生父母行使不正当利益权,因此可以请求返还已经支出的抚养费用。同时,满足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是可以支持的。在决定抚养费返还额时,原告应对抚养费支付情况承担证明责任。不能证明子女的实际需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都可以判断。当然,这些案件不仅涉及财产关系,还涉及人身关系,被诈骗的人不仅要支付子女抚养费,还要投入更多的感情,因此,这些案件应以仲裁为主,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2019-7-18)
14.在构成欺骗性抚养的情况下,男人可以主张返还支付的抚养费和赔偿赡养费吗?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该如何确定?赔偿义务的主体应该如何决定?
女人隐瞒子女与男人没有亲子关系的事实,让男人实际履行抚养义务。
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离婚时或者离婚后男方主张返还给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支持。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男方应当对抚养费给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 条的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
欺诈性抚养的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是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男方起诉子女承担欺诈性抚养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子女的生父与女方通谋欺骗男方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男方仅起诉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加子女的生父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5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