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理解:购买方不凭票抵扣,可根据“卖出价-买入价”差额征税。
12、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二)案例
例1:A劳务派遣公司,采用简易计税,2018年5月份收取劳务派遣费2000万元(含税),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200万元。可以如何开票?
1、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2000万元和扣除额1200万元,系统自动计算税额38.10万元和不含税金额1961.90万元,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用工单位可以抵扣38.10万元。
2、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00万元,不含税金额761.90,税额38.10万元;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200万元,不含税金额1142.86万元,税额57.14万元;
两张发票含税价合计2000万元,不含税金额合计1904.76万元,税额合计95.24万元。用工单位可以抵扣38.10万元。
3、开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00万元,不含税金额1904.76万元,税额95.24万元;用工单位取得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二、差额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政策未规定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那就是允许下一环节全额抵扣了,也叫”差额征税,全额开票“,这种方法销售方全额开票,差额纳税,购买方符合规定的可全额抵扣税款,减轻了销售方不能取得进项发票的税负问题,又使购买方的利益不受影响。对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差额征税“,应当通过申报方式体现出差额后的税款,而不能采取”差额开票“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财税〔2016〕39号)
2、建筑服务预缴以及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3、房地产销售,一般计税可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4、符合规定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5、符合规定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6、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54号)
7、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8、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7〕90号
9、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10、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11、纳税人销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12、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
(二)案例
例2:A公司将一项工程发包给不在同一地市的B公司,工程造价1000万元。B公司把其中的200万元分包给C公司,支付分包款后,取得C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B公司收到工程款1000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为1000*3%=29.12万元,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B公司差额纳税=(1000-200)=23.3万元,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29.12万元。
体现在分录上:
1、B公司收到结算款,全额开票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工程结算970.8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29.12(=970.88*3%)
2、取得分包发票,差额抵扣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94.1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5.82
贷:银行存款 200
3、预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预缴)23.3(=29.12-5.82)
贷:银行存款
体现在申报上:
1、填写附表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第3列本期发生额填200。
2、填写附表一(销售明细表),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200万,扣除后含税销售额800万,销项(应纳税额)23.3万。
3、填写主表一,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23.3万,应纳税额合计23.3万。
例3: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售价1100万元,假设土地成本66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项税额100万元。
销售方差额纳税=(1100-660)÷(1+10%)×10%=40万元;购买方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00万。
会计分录:
(1)销售开发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0
(2)购入土地时:
借:开发成本—土地 660
贷:银行存款 660
(3)差额扣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60
贷:主营业务成本 60
“差额开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