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由牵头方或财政局自身进行材料的初步审核,再统一提交到省财政厅审查,各中介机构根据财政厅反馈意见再次修改申报材料。材料无误后,由省财政厅安排至交易所发行债券。
下图展示专项债发行全流程图:
实际过程中,财政局所做的工作不是特别多,主要是与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其余制作申报材料统一由牵头方管理。财政局需根据合同约定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支付费用。
涉及到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就是需向债券工作小组提供项目材料。例如发行土储债,需国土局、土储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发行棚改债,需住建局、国土局等职能部门配合提供材料。
整个发债流程不是特别复杂,整个市场大致在2-3个月左右,甚至更快,比发行一笔企业债、公司债简单许多。
但,任何一个项目,只有你自己牵头去做了,才会知道,流程不复杂,而其中各方面协调的东西不少。
与发行企业债不同,发行企业债是你企业自己的事,你这个月发不出来,下个月再发。可是,专项债一般由省财政厅牵头,定下大致的发债时间后,会一次性发好几只债券。
各市县都要根据这个发债时间进行倒推,安排工作日程表,中间即使遇到了难题,也要立马解决,不能因为你这个市县的债券耽误了本批债券的发行进度。
成功获批发行专项债,核心是编制一份优秀的项目收益与融资资金平衡方案。
04 编制资金平衡方案的内容
所谓项目收益与融资资金平衡,就是测算项目实施后,未来产生的收益能够覆盖为实施项目而投入的资金,也就是说资金能够收回,或至少融资资金能够收回,没有偿债缺口,不需要另外去找资金还债。
所以,项目资金平衡方案的主要内容就是:投入资金的资金来源和现金流出计划,项目产生的收入资金来源及现金流入测算,最后总的现金流入能够覆盖现金流出,并且要有一定的盈余,或者叫覆盖倍数。
(一)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33号文)的要求,项目资金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可以是自有资金和/或专项债资金)、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
资金用途包括,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市场化融资还本付息、建设支出、运营支出及税金(如果项目立项给政府委办则不存在税收,立项给项目公司或平台等企业则部分经营性收入存在税收)。
在项目资金平衡方案中必须对上述内容提前统筹考虑,全盘规划。
(二)现金流
发债主要是是看项目的现金流情况,资金平衡方案需要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现金流进行动态的平衡安排。现金流的方案要尽可能与实践结合,考虑到实际落实的细节,例如其中建设期的支出必须与实际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紧密结合;例如设备更新改造也必须明确中修、大修的时间和具体支出,以此考虑会计处理方式,是通过预提平滑支出,还是按当年支出,避免与还本付息的日期相冲突,导致现金集中支出风险。
项目收入则必须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偿还专项债,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另一部分为专项收入,用于偿还市场化配套融资,由项目主体负责管理并偿还,逐年还本付息。
(三)资金覆盖倍数
资金平衡方案最终的输出结果与评价指标就是资金覆盖率(还本付息倍数)及资金平衡状况(现金流缺口)。是通过对项目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特别是现金流量表进行推演,最终计算出还本付息倍数和现金流缺口,还本付息倍数是省财政审批专项债项目的主要指标,现金流缺口是安排项目其他融资渠道包括市场化融资的依据。还本付息倍数的计算方式是:
本息覆盖倍数=项目收益合计/债券还本付息合计
(四)整体宏观层面及年度资金计划
资金平衡方案不仅需要做到项目整体宏观层面上,项目总收益能够覆盖举借债券之本息,并有1.1以上覆盖倍数(财政部指导意见是不低于1.1倍,以此为基础,各地要求不尽相同,可能高于1.1)。更重要的是要做年度资金计划,年度资金计划更加具体,包括总投资构成及以前年度已完成投资的认定、建设期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来源、运营期收益实现进度及还本付息安排等等内容。
此处需要注意区分自然年还是还债年,如果是自然年,发债具体日期如果是在下半年,可能会导致年末资金余额过高,需要附加解释,以免监管部门误认为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五)对专项债项目收入的优化
对专项债项目资金平衡方案的优化,应做在方案编制之前,应在规划项目的时候,就考虑如何增大收入,而不能靠编制方案的时候去夸大乃至捏造。规划项目的收入,一般有以下方法:
1、单个项目增加运营元素,把政府性基金收入变成专项收入;多个项目则肥瘦搭配,挖掘收益来源,提升可融资性。例如园区开发项目,可以将主体项目与物业/土地开发项目进行打包,通过物业/土地的滚动开发形成持续现金流。
如果要进一步开拓专项收入,则是增加项目的运营收入,物业/土地开发收入和运营收入相结合,使得项目在整个生命周期都确保有足够现金流。也就是土地综合开发,不能仅做一级开发。
2、对当地资源进行归纳整理,将多个子项目合并为一个大项目或将多个子项目重组,确保每个项目都具备一定的收益性和可融资性,满足市场化融资的需求。
3、挖掘项目的经营性,充分开发资源,对于过去未能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的交易,则应该重新按照市场原则进行规划。如城投之间过去有一些交易未进行核算的,应该重新核算,按市场交易原则进行。
05 发行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不迟于发行前7个工作日,与发行场所协商地方债券(包括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发行时间,发行场所原则上应当按照“先商先得”的方式给予确认。
地方政府债的发行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其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公开招标和公开承销)和定向承销发行。
承销是指地方政府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
招标是指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其中公开发行单一期次发行额在5亿元以上的须通过招标方式发行。
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
专项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专项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
06 信息披露
各地应当在专项债券发行定价结束后,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根据《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前,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公开以下信息:
a.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b.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包括本地区、本级或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市县级政府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c.专项债务情况。包括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
d.拟发行专项债券信息。包括规模、期限及偿还方式等基本信息;
e.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等;
f.第三方评估信息。包括财务评估报告(重点是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评估)、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
g.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网站披露地方债券发行相关信息,不再向财政部备案需公开的信息披露文件。
2020年1月,财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启用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项目信息披露模板的通知》,要求各地自2020年4月1日起,发行新增专项债券时披露该模板,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按照模板格式每年披露项目实际收益、项目最新预期收益等信息,如新披露的信息与上一次披露的信息差异较大,应进行必要说明。
由财政部国库司设计的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信息披露模板,将投资者最关心的债券基本要素、项目融资来源、分年融资计划、分年预期收益、收益/融资覆盖倍数等项目核心信息,从繁杂的信息披露材料里提炼出来,以表格形式一目了然地展现。
地方政府应按模板填报披露信息。
07 除了土储、棚改,哪些领域可以发行专项债?
一图看懂:
近期棚改专项债又将恢复发行,部分地方已在梳理棚改专项债项目清单。监管部门对本次棚改专项债提出三个要求:
一是此次棚改专项债仅支持已开工项目,且不得用于货币化安置项目。
二是棚改项目必须纳入年度棚改计划任务。
三是棚改项目信息与相关材料要件信息一致,如立项批复、用地预审、“一案两书”等。
08 专项债资金的用途
从专项债券的界定可以看出,专项债是针对公益性(准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发行的政府债券。现行专项债相关文件,并没有清晰说明专项债的具体用途(支持项目的具体方式或途径)。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角度看,政府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人和促进者,支持项目的途径主要有三个:
一是用作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投资;
二是用作对项目公司、社会投资人的债务性资金;
三是用作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
(一)用作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投资金
是指专项债收入进入发债收入后,政府以直接投资的方式投入项目;项目实现的收益回到政府性基金或经营性专项收入,归还专项债本息。由于投资方式为政府直接投资,因此这类项目通常是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政府自建自营项目),即没有其他经济主体参股。
(二)用作对项目公司、项目实施主体的债务性资金
是指政府方(包括委托城投企业、融资平台公司,从事公益性项目的地方国有企业,下同)以股东借款(政府控股或参股)或委托贷款(政府不参股)的方式借给项目公司或项目实施主体(不成立项目公司的情况),项目公司或项目实施主体用项目收益归还政府方股东借款或委托贷款,政府方将收到的还款本息计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用以归还专项债本息。这种方式不适用于PPP、特许经营等项目。
(三)用作项目的项目资本金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规定:“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除了厅字〔2019〕33号,2019年9月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扩大专项债的使用范围,“重点用于铁路、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并“将专项债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明确为符合上述重点投向的重大基础设施领域。以省为单位,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占该省份专项债规模的比例可为20%左右。” 在今年4月份,这一比例提高到25%
国发〔2019〕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明确了项目资本金的性质,“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即项目资本金不得为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但可以为投资人(股东)的债务性资金。这一认定,明确了过去“项目资本金也不得为投资人的债务性资金”的有关争议,也印证了厅字〔2019〕33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以用于项目资本金”的合法性。
(四)基于上面的分析,专项债资金用于不同类型的项目,其用途可如下表所示:
1、表1为设立项目公司的情况。对于不设立项目公司的,由政府委托城投公司、社会投资人自行开展投资、建设、运营,则不存在政府控股和政府参股的情况,因此专项债只能用作:1)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直投资金或者项目资本金(项目申请市场化融资);2)企业投资项目、PPP、特许经营项目的债务性资金。
2、对于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若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直接投入,不需要融资,则专项债资金只作政府直投资金;若需要市场化融资,则专项债可作项目资本金——直投资金和其他政府出资资金之和组成项目资本金,其与债务融资之间的关系,就是项目资本金比例关系。
3、政府投资类型中的资本金注入项目,可分为政府控股和政府参股两类。无论政府控股还是参股,政府都不是100%股东,都有其他投资人参股,都涉及到其他投资人的股东权益,因此这类项目专项债无法作为政府直投资金,但可以作政府方应出资的项目资本金,也可以作为政府方对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
4、表1中的企业投资项目,仅为企业投资且有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公益类(准公益类)项目,不包括企业自身投资的商业类项目。这是因为,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条和《政府投资条例》第二、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有一定交集,即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属于企业投资项目,也属于“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而这些项目必定是公益类或具有公益类性质的项目,不能为纯商业类项目。对于这类企业投资项目,由于政府不参股,专项债不能作政府直投资金和项目资本金,只能作政府对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
实践中,还有地方政府将发行专项债券筹集的资金调拨给项目单位,同时政府统筹项目产生的基金性收入和专项收入用于专项债券到期偿付。这实际上是把专项债的发债收入当成财政收入统筹使用了。
09 专项债+市场化融资
根据《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下简称“专项债通知”)中相关内容,要发挥专项债券带动作用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优势,依法合规推进专项债券支持的重大项目建设。
该通知同时规定,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上述内容明确了两个方面,一是如果一个项目仅有政府性基金收入,是不能市场化融资的;二是只有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项目,才能市场化融资,即市场化融资的还款来源只能是专项收入。
该通知明确的其他主要内容还有:
1、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2、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项目收入实行分账管理。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全;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将市场化融资资金以及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
3、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项目单位;严禁项目单位以任何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通过上述内容,在决定是否进行市场化融资之前,需要对建设项目的各项收入做出预测,并进行分类:哪些收入进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哪些收入进入专项收入,再对偿还专项债后的其他专项收入进行预测,有盈余,则可筹措相应市场化融资以及决定一定比例专项债是否用于资本金。
简言之:
专项债的还款来源可以是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此部分资金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
市场化融资的还款来源只能是专项收入,项目单位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将此部分收入归集至监管账户,用于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
专项债与市场化融资对应的收入应该进行分割,专项债与市场化融资对应的资产是否需要进行分割呢?要看项目具体情况。因为专项收入可以归还专项债、也可以归还市场化融资,对专项收入可以进行分割,但对产生专项收入的资产缺很难进行分割。另外,市场化融资的提供方是可以提出资产抵质押要求的。如果对市场化融资提供抵质押影响到专项债还款来源的实现,则应征得政府方的同意。
10 专项债和市场化融资的受偿顺序
专项债在实际应用中,如果是政府直接投资,那么发债主体和项目单位是某个政府部门,项目建设资金全部来自专项债,不涉及外部融资。
如果,专项债仅提供项目建设部分资金,那么可区分为债权性质的资金和股权性质的资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决策时,会按项目披露的“收益融资自平衡方案”等信息进行分析。
(一)专项债提供债权资金
因专项债利率低,投资者有权要求优先偿还,且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让金为主)产生于项目前期,故专项债还款优先有其合理性。
另一方面,由于专项债利率低,市场化融资利率高,项目单位出于节约利息成本的需求,也存在先还高成本的市场化融资,再还专项债的需求。
这一问题的解决,要回归于基本事实:就是还款来源产生的时间。
(二)专项债提供股权资金(资本金)
在财务会计上,权益资金的受偿顺序劣后于债权资金,这是常识。但在专项债用于资本金场合,在最初做“收益融资自平衡”方案时,就将项目收入分割了,一部分用于偿还专项债,另一部分用于偿还市场化债权融资,特别是政府性基金收入只能用于偿还专项债本息。
一个项目建设资金,既有专项债又有市场化融资的情况下,还款顺序可以是专项债做债性资金>市场化融资>专项债做资本金--前面的先还。
这里我们需要理解,虽然专项债均缴入国库,实际还款责任是地方政府,但在专项债充当资本金和专项债充当债性资金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责任有所不同。专项债充当债性资金的情况下,项目单位的责任更大一些。
而实际的还款顺序安排,还必须考虑到还款来源产生的顺序,应与之匹配。
市场化融资提供者,将根据偿还专项债后的现金流,也是对应明确分割的现金流进行授信测算,并做出决策。
11 专项债资金用途调整
当前期规划、用地等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时,个别专项债项目面临无法继续实施的问题。此时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专项债资金用途调整,以达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要求,有利于盘活存量建设资金,引导专项债资源向重要项目和成熟项目倾斜。
(一)专项债资金用途调整的政策依据
其中“规定程序和市场规则”主要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预算调整相关的规定,以及比照公司债券相关管理办法,例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简称证监会令第113号),形成的市场惯例,特别是针对“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规则。
此外,财政部预算司发布的《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对专项债资金用途调整的信息披露环节提出了要求:“地方政府债券存续期内确需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的,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
(二)专项债资金用途调整的流程
根据《预算法》、财预〔2018〕161号和209号,整理出专项债资金用途调整的一般流程如下:
1、因项目规划调整、前期手续报批不全等原因影响正常开工,项目单位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调换申请,如涉及跨区县项目调整,需要向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
2、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财政部门向上报送项目调换方案,于省级财政部门层面汇总;
3、省级财政部门对拟调换项目进行筛选并确定执行调换的项目清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后反馈至项目单位本级财政部门;
4、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或有)及信息披露材料重新制作;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不涉及预算调整的
财政部门组织重新制作财务评估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2)涉及预算调整的
① 财政部门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② 财政部门组织重新制作财务评估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5、省级财政部门统一信息披露、备案。由省级财政部门在中国债券信息网、省级财政门户网站同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将本省专项债资金用途调整情况报财政部备案。挂网的信息披露材料中,除新增项目财务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外,还包含专项债资金用途调整公告及项目调换明细表,相关文件由省级财政部门盖章出具。
(三)资金用途调整注意事项
1、专项债资金用途调整中涉及预算调整的情况
根据《预算法》第七章第六十七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属于预算调整范畴:
(1)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2)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3)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4)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以下列举两类具体情形分析是否需要进行预算调整。
一是专项债资金用途调整中可能存在跨区县项目资金需求调整的情形。对于涉及的区县,预算总支出需要分别调增或调减,因此预算调整方案需要经各自区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对于区县所属地市的市本级财政而言,预算总支出(指债务转贷支出)不变,无需调整预算。
二是地市将市本级专项债额度调剂到区县的情形。对于市本级而言,由于专项债额度调剂实际为增加市本级对区县转移性支出(债务转贷支出),同时减少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直接功能支出,因此市本级预算总支出不变,如果不涉及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则无需调整预算。对于调入专项债额度的区县,区县预算总支出增加,属于预算调整范围。
2、专项债资金用途调整是否需要获得债券持有人同意
目前对于专项债资金用途调整没有专门适用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及市场惯常的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情形明确了合规性程序: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决议,经持有未偿债券本金金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为有效。比照上述程序,深圳市财政局于2019年9月20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披露《关于拟调整部分2019年深圳市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用途的公告》,提出“公告期内,债券投资者可就本次调整债券资金用途向深圳市财政局提出书面异议。公告期未收到书面异议,视为同意调整事项。如合计超过债券本金50%以上债券持有人同意,深圳市财政局将按程序实施调整。”除本次公告外,其余地方政府发行人在专项债资金用途调整的信息披露中未提出上述流程。
3、避免跨专项债品种资金用途调整
由于财政部向各省下达的专项债新增限额通常按照债券品种(土储、棚改、收费公路及其他类)分开下达,各品种专项债资金不能串用、混用,因此建议资金用途调整限定在同一专项债品种中的不同项目之间。
以上表中的山东省政府专项债资金用途调整为例进行分析。12月6日,山东省财政厅在门户网站上对2019年已发行专项债中涉及资金用途调整的部分进行了集中信息披露。本批资金用途调整共涉及山东省2019年已发行的17期专项债,债券品种包括土储、棚改、乡村振兴、教育医疗和城乡市政发展,覆盖山东省11地市,新调入项目33个,调换用途的资金规模为60.98亿元。
山东省本次专项债资金用途调整涉及三例市内额度调剂的情况,分别是2019年山东省政府土储专项债券(二期)中临沂市蒙山旅游度假区土储项目剩余的募集资金约1500万元调剂到莒南县土储项目、2019年山东省政府棚改专项债券(一期)中滨州市市本级北海新区棚改项目募集的10000万元资金全部调剂到邹平市棚改项目、2019年山东省政府棚改专项债券(二期)中潍坊市市本级综合保税区棚改项目募集的2000万元资金全部调剂到高密市棚改项目。
(四)结语
专项债资金用途调整是债券发行后调剂专项债资源的补充手段,有助于更好地发挥专项债作为积极财政政策工具的投资拉动作用。同时需要注意,债券发行之后再进行用途调整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一定期限内的资金闲置,建议仅作为项目投入“止损”的非常规操作。在专项债绩效管理层面,更为重要的是,在专项债发行前做好项目的储备和筛选工作,遴选出真正适合发行专项债的项目,从源头保证专项债资金投入早见成效,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12 地方政府如何谋划专项债项目?
(一)谁来谋划
统筹发挥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各自职能,在遵循有关投资管理和财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共同做好专项债项目储备、申报、调度、监管、绩效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在项目策划和管理方面的优势,牵头抓总,做好政策解读和申报指导。同时,坚持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编制好专项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评影响评价等专项报告,落实好规划、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
(二)怎么谋划
一是专班作战。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咨询机构,三方力量拧成一股绳,形成工作专班,扁平化作战,现场办公,有效衔接。专班必须专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体现在把控政策的专业上,行业主管部门体现在深耕行业的专业上,咨询机构体现在策划包装提升项目质量的专业上。
二是精准谋划。按照专项债支持的领域,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立项之前就要着重考虑资金筹措中专项债对项目的各种要求,尤其是结合预算内投资的地方配套部分,有收益的项目争取专项债解决。
三是咨询机构早参与。建立引入高水平咨询机构联合会战模式,提早介入对项目策划、融资方案、风险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提供包括决策、准备、实施、运营在内的全过程咨询服务,帮助谋划和策划生成一批次符合国家投向、符合申报要求、符合行业标准、符合地方实际的高质量的专项债项目。
四是金融机构早参与。中央明确金融机构可以对符合要求的专项债项目进行配套融资,这对项目的要求就比较高,项目的未来基金性收益、专项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等必须满足还债和还贷的要求。可以引导金融机构提前介入专项债项目策划,灵活运用信贷产品,结合实际提供量身定制的金融服务。
13 乡村振兴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高标准农田,现代种业提升,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现代农业园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镇污水处理,智慧农业和数字乡村,事关农业稳产保供、种业创新提升、农民生产生活急需、农村基础设施升级,村庄整治,农业全产业链优质品种、专用农资和基地建设,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乡村产业及其他符合条件、有一定收益得乡村公益性项目。
14 乡村振兴负面清单
1.不得借乡村振兴之名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2.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3.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县级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地区原则上不得通过政府举债建设特色小镇
4.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5.不搞大拆大建和面子工程
6.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7.防止耕地“非粮化”和“非农化”,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
8.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国家禁止类产业目录的、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进入乡村
9.不得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产业,不能侵害农民财产权益
10.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
11.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12.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不得13.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上楼
14.严格控制河流湖库、近岸海域投饵网箱养殖
15.严格遵循乡村规划“三区三线”的空间管制
16.严守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
17.严禁将不达标污水排入农田,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倾倒、排放、堆存到农田
18.严禁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
19.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