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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报台账】专款专用!专用账户保障农民工朋友的劳动报酬权益

时间:2023-03-16 14:33:1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机关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是指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账户”“专用”在哪里?

能起到什么作用?

一起理解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周期和费率,全额支付用于向整个一揽子单位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费(人力费)。专用账户由施工一般承包单位开设

“特别”用于支付。

合同项目中的农民工工资

这种方法将人力成本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单独规范管理,确保人力成本支付到位,防止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合或紧贴,防止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相互交织。

农民工工资支付

注意这种事!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任,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代发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包大发制度,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了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按照所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并与依法招聘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进行雇佣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收集、验证、更新农民工实名制的基本信息,建立实名制管理大学帐簿。工程建设项目要结合产业特点,具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未与总部单位或分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实行总包大发制度的分包机构根据实名制管理信息,每月评估农民工工作量,制定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本人签名确认后,与农民工出席表、本月工程进度等一起提交总包单位,帮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总炮单位要在工程建设事业部部署劳资专业人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审查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作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支付资料。

总包单位应当及时向开户银行提交审查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支付资料,开户银行应当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工资,总包单位应当向分包单位提供代理支付证明。

农民工工资卡一人一卡、本人卡、用人单位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变相扣留。

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租赁、销售、洗钱、赌博、欺诈和其他非法活动。

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具有本人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能拒绝使用其他银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的银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的银行卡,鼓励执行优惠的银行间工资手续费率。

农民工本人确实需要办理新的工资卡,优先办理有金融功能的社保卡,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鼓励现场处理。

总包单位要妥善保存专用账户相关资料、龙工管理大学院长等,至少要在工程竣工、工资全部结清三年后保管。

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查和监督。

此外,还需要以下知识:你要明白。

1农民工起诉拖欠工资时需要提供什么证据资料?

答:(1)携带与所有体薪工人相关的本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被控告的项目工程名称、班长、项目经理、负责人或小包业主(现场监督)的姓名和电话、工作情况(

(3)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拖欠工资、工资结算书、劳动合同、支付证明、工资支付表、公审等证明相关投诉事实的依据均被视为证据材料)。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投诉的条件?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诉,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依法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不满足立案条件,就要告知不立案的细节。

(1)违反劳动保障法的行为在两年内发生。

(2)明明有申诉人机关,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是申诉人机关违反劳动保障法的行为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lockquote>3 对于已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请诉讼的劳动争议事项,可以再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吗?

答:不能。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4 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及延长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按如下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农民工在外地务工,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但总包公司(劳务公司)是铜川本地的,农民工能不能到铜川来投诉举报相关情况?

答:应当找实际用工地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相关情况,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6 哪些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7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可以作出哪几种处理?

答:(一)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铜川市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投诉举报电话

1、“铜川人社”微信公众号底部菜单栏,点击“微人社”中的子菜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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