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范例]
2021年7月,陕西西安市某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陕西安康市某县政府公路工程承包,总承包价格500万韩元,工程禁止分包,以成立项目部的方式由建筑公司直接管理。根据2021年10月的工程进度,建设公司从某县预付了100万韩元的工程费。收到预付款时,建筑公司应在项目所在地安康市某县缴纳以下税款:
税金
金额
预付增值税
18348.62元
要缴纳城市建设税
917.43元
要缴纳教育附加
550.46元
要缴纳地方教育附加金
366.97元
预缴企业所得税
1834.86元
要交印花税
275.23元
要提交给维修基金
458.72元
总计
22752.79元
1.增值税
预付增值税=1000000/(1 9%)2%=18348.62韩元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三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应当按照财税[2016] 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设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机关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一般纳税人提供建设服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扣除取得的全部金额和缴纳价外费用的分包余额,扣除3%
第五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下列公式计算先纳税: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用:
先纳税=(全额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金) 2%(根据财政局、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 39号,调整税率为9%);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用:
需要提前缴纳的税金=(全额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金)(1 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金额和从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金后的余额为负数,在结转下一笔预缴税款时可以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根据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提前缴纳的税金,并单独提前缴纳。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从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的全额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金,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证明。否则不能扣除。上述证书意味着:
(一)从分包商处收到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用作预纳税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商处收到的2016年5月1日以后签发的说明栏中,列出了发生建设服务的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要缴纳城市建设税=18348.625%=917.43韩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1)纳税人所在地市内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县城和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城镇的,税率为1%。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居住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场所,具体位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3.增加教育费用
教育附加费=18348.623%=550.46韩元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2011年修订)
第三条增加教育费,根据各部队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纳。4.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地方教育附加=18348.62×2%=366.97元
《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陕财税[2020]20号)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两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5.企业所得税
预缴企业所得税=1000000/(1+9%)×0.2%=1834.86元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6.印花税
应交印花税=1000000/(1+9%)×0.03%=275.23元
《印花税法》(主席令13届第89号)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建筑工程合同:按价款的万分之三征收。
7.水利建设基金
应交水利基金=1000000/(1+9%)×0.05%=458.72元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21]9号)
第十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兼顾我省水利建设发展需要,执行以下优惠政策:(一)继续执行阶段性下调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优惠政策,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3%征收水利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