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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申报跨月】期间间费用的发生和处理方法

时间:2023-02-23 15:31:3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跨期间费用的发生”

一般来说,发生“期间间成本”的原因有两个:

案例1:发票延迟

也就是说,经济业务发生在那一年,支付也是那一年,但发票是在第二年或以后的年份获得的。

案例2:成本延迟

经济业务发生的那一年收到了发票,但由于各种原因,那一年不能会计,所以在第二年或以后的那一年确认并支付了费用。

“是否调整财务费用税”

期间之间的费用究竟是否需要纳税调整取决于具体的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以权力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无论收不收钱,都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会成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接下来,分析一下“跨期间成本”的两个原因,就可以知道“跨期间成本”是否需要调整税收。

多年来接受发票会计的情况。

1.《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

经济业务发生时暂时估算费用,第二年先用红字取消原来的输入,用偿还发票记账。

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获得该费用和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根据账面发生金额暂时计算。

汇算清缴结束前收到发票的,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已办理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可以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

汇算清缴结束后才收到收据的企业,在进行特别申报和说明后,授权对该项目进行年度计算扣除,但追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以前缴纳较多的企业所得税税,可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确认中扣除,扣除不足,以后年度可以延期扣除或申请退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证明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其他外部证明,应当告知企业。企业应当自通知之日起60天内补充和交换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当年发票第二年汇款的税金调整。

企业所得税下的权力发生制原则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已经从当期拿到钱,也不会用作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但是,企业出现这种情况也有客观原因。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不需要税务调整:

由于太长的发票邮寄时间、员工出差时间或审批流而引起的发票日期和会计日期之间的差异(在次年的两个月内)很小,金额不大,企业也不是为了减税或逃避而设立的。实际上,企业所得税一般不进行税收调整,没有税收风险。

2.如果需要调整税:

由于发票日期和会计结算日期之间的差异比较大(第二年两个月后),因此需要进行以下两项调整:

(1)先申报,年底前暂时估算费用,第二年先用红字输入原项目,用还款发票记账。

(2)费用费用如果在年底结算前不进行临时处理,在结算自查时发现,需要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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