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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与走私】如何承认走私犯罪中低价举报的虚假举报案件的自首?

时间:2023-03-13 09:34:2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在我国刑法规定的走私类案件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是最常见的犯罪类型,武器弹药、核材料、珍贵文物等特殊类型都可以归结为这种类型。普通货物、物品走私事件中,行为人以虚假申报类型最为常见。

辩护人在轻松地为这类案件(特别是犯罪)辩护时,经常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自首的情节。因为具有行为人自首的情节,对行为人的量刑有很大影响。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在审查自首的情节时可能会有一定的分歧和争议,因此有必要让辩护人对这种问题有专门的认识和理解,为行动者取得最有利的辩护效果。

什么是刺绣?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司法实务如何规定和承认这类案件的自首?

《刑法》第67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是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而且,对自首的行为人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可以免除处罚。这是法定量刑情节,如果行为人有自首情节,在司法实务中,法院一定会考虑这部分情节,甚至在一些罪名中也有自首情节,有明确的减刑幅度。走私类犯罪中还没有这种明确的规定,但也可以看出这种量刑情节对行为人很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规定了被认为是“自动投案”的多种情景。上述《解释》 《意见》规定情况主要表明,与行为人的主动性、自愿性或司法机关合作,查明案件的事实情况。

对《解释》“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降后如实陈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意见》除了陈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必须包括姓名、年龄、职业、地址、前科等。犯罪嫌疑人的供认、身份等情况和实际情况有差异,但不影响定罪的量刑应认定为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行为人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一般只有达到可以对行为人定罪的程度,才被认定陈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大部分走私普通货物犯罪通过虚假申报方式走私,而低价申报走私类型占大部分比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同时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双重属性,因此,只要符合某种条件(如逃税金额达到刑事标准),就会从行政违法转变为刑事犯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海关在行政调查阶段发现低价申报嫌疑,机关及行为者协助调查,主动提供实际发票等,往往会转化为刑事案件情况。

在海关行政调查阶段,行为人是否主动供认走私犯罪行为,向行为人提供可定罪和量刑的实际发票等核心资料,并构成自首?实际上,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认为应该承认为自首。

海关机关在行政调查阶段发现了相关机关及行为人低价申报的线索,但没有掌握行为人涉嫌走私的实际发票、扣押物品、外汇支付证明等主要犯罪事实。行为人在接受行政调查时,主动供认上述事实证据,应认定为供认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解释》型怀疑型自首。"犯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因为行迹可疑,所以在被相关组织或司法机关审问和教育后,自愿供认了自己的罪行。”

此外,如果以低价申报走私案件,货物的供应商一般在海外,海关很难在现场调查,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机关及行为者走私的情况往往时间长,周期长,海关在调查时,在事件发生时只能抓住一件或几件货物、文件等。如果案件相关机关及行为人不主动陈述上述事实和文件资料,海关单位几乎难以获得上述定罪量刑资料。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判决书(2015年民事结案者第333号)审理后表示,2014年2月至3月期间,上诉人王先生以每公斤7.5美元的价格向香港客户购买了总共55304公斤质量不同的偏光板。首先支付了一部分钱后,王先生为了少缴纳进口关税,决定以虚假申报的方式走私前面提到的偏光板。此后,将上述货物分成3票,以英语商品名称PLASTICSHEET(塑料片)委托福州市马尾轮船有限公司将上述偏光板从香港运到厦门东道后,以中国商品名称塑料(材料)片委托厦门海关,并以镇江市金优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友公司)的名义委托厦门张发旭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辉公司)由于2票货物被发现走私,此次虚假申报方式的走私行为尚未实施,因此被揭发

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经口头传唤可以自动出庭,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可以被视为自动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受到从轻处罚。

普通货物走私、物品犯罪中自首情节的认定是一个难题。特别是这类案件是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双重属性的问题,因此行为人“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标准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是,行为人是否有自首的情节,对行为人量刑有重要影响,因此辩护人应根据每个案件自首的特点和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认真、准确地验证行为人自首的情节。笔者在本文中主要以低价举报类型的虚假举报案件为例,对走私案件自首进行分析,谋求这种辩护工。

作有所益处。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研究员何天云根据办案经验并结合刑法理论整理、归纳的关于如何认定走私犯罪中以低价申报类型的虚假申报案件的自首。笔者将继续撰文对此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欢迎广大读者持续关注及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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