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中国海关律师网
问题说明:你好,我的一个朋友从事海外代购。过程接受国内客房的委托,在网上订购各种朝服送到香港,然后通过水客携带和携带的方式带到国内教客户那里,现在被法院宣判。他这种方式属于走私吗?感谢大家。
中国海关律师网:代购不履行通关手续,不向海关报税,不一定构成走私。在代购中,重行人采取逃避海关监督的方式,有意逃税,可能会导致逃税的后果。在你描述的“物客携带、自行携带的方式”中,携带者每次携带行为都是“隐藏、伪装、隐瞒、伪造或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督”,那么就有走私嫌疑。否则只是违反海关监督规定,属于要受到海关处罚,要补税的违法行为。在涉嫌代购走私案件中,司法机关不仅要了解当事人没有纳税的事实,还要了解是否有逃避海关监督的行为,坚持主观上的统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准予以承认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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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逃避应税金,避免国家对入境和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管理。以下之一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运输、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入境货物、物品或依法需要纳税的物品、物品的出入。
(二)未经海关许可,未缴纳征税、检查相关许可证,在境内销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免税物品和其他海关监管物品、物品、入境的境外运输工具。
(三)逃避海关监督,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尚未构成犯罪的,海关可以没收走私物品、物品和违法所得,同时处以罚款。专门或多次掩护走私品、物品、走私运输工具,藏匿走私品、物品,下令拆除或没收的特制设备。
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逃避应税金,避免国家对入境和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管理。以下之一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批准,限制从未设立海关的场所禁止或限制出入的物品、物品或依法需要纳税的物品、物品的出入。
(二)经海关设立地点,以隐瞒、掩饰、隐瞒、伪造或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督,限制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入境的货物、物品或依法需要纳税的物品、物品的出入。
(三)以伪造、篡改的手册、证件、印章、账簿、电子数据或其他方法逃避海关监督,擅自在国内销售海关用于货物、物品、入境的境外运输工具。
(4)伪造、篡改的笔记本、证件、印章、账簿;
(五)以隐瞒、掩饰、隐瞒、伪造或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督,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督区内海关监督物品、物品、运输区外;
(六)逃避海关监督,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