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成人社会厅、省司法厅发行了《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明确专业领域
公共法律服务专家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人和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者。司法鉴定人是指在司法鉴定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明确的对应关系
明确各级职称名称及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称的对应关系。
公共法律服务专家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
公证人的初级、中级、副高、正高级职务的名称分别是四级公证人、三级公证人、二级公证人和一级公证人。
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分别是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的职称根据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法医类、物蒸馏类、音响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有法医、州检法医、副主任法医、主任法医等。其他专业方向标在职称名称后面。例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蒸馏)等。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的司法鉴定人职称相对应。原助理工程师相当于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相当于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相当于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相当于顶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的职称名称不变。
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员工人数多,评价需求稳定,持续稳定地评价发展良好的专业。评价发展势头良好、需求旺盛的新兴公共法律服务业,符合条件的增设是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的需求减少,对员工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要把政治人品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第一位,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专家坚定支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忠于职守,科学公正,勤奋尽责。
通过个人叙述职务、年度审查等方式,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道德等的评价,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对学术和执业不当行为实行“零容忍”。
强调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
在坚持“突破第四位”和“新封面”的同时,根据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的特点,倾向于打破论文、学历、资历和奖项,突出评价公法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成就和贡献。
不直接以举报职判断论文相关指标,而是解决业绩评价中过分依赖论文、论著的问题。
实行代表作制度,制定实际成果代表作目录,弱化数量要求,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所做工作的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家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水平,积极参与法治建设。
进行分类评价
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
对公证员,重点探讨公证员引进、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工作等成果形式,开展独立承包工作、理论和实践研究、指导工作、加强公证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和公证的质量、数量、开辟新的公证工作,处理重大、复杂、困难的公证法律工作,发展编制工作。
对于司法鉴定人,可以以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参与技术管理、参与完成技术项目、制定标准规范、参与法律援助、法定质证、专家助理出庭、参与公益鉴定活动等为绩效条件。重点是评价司法鉴定实践数、解决困难复杂的司法鉴定案件、组织专业技能培训、选拔国家和京津冀专业图书馆成员、运用新技术新方法、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经验和能力水平。
制定省级标准
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产业属性、职务特点和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司法厅一起,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科学制定了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评审条件。审查条件由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于2022年2月底前印发并执行。
丰富评价方式
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建立个人评价与集体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以考试评价、个人叙述职务、面试回答、成果展示、文件样本评价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价。
拓宽职称评定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区、身份、记录等限制,畅通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专家的职称申报渠道。
民营机构和公立机构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公立机构以多种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为促进法治建设做出巨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
对于引进的高级人才和急需紧缺的人才,放宽资历和在职年限,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审查。
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能参加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职称评审。
对公证机构改革中从行政编制向事业编制转变的公证员,不受职务等级限制,根据学历资格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的职务等级职称进行审查。
明确的职称评定权限
省司法厅组成公证人高级职务审查委员会,负责设立一级公证人和二级公证人、市(包括郑州、新集市)司法局。
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三级公证员和四级公证员。不具备条件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可委托相邻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进行评审;省司法厅组建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制度相衔接
结合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特点和人才队伍现状,科学合理设置各级岗位,不断拓宽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发展通道。
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审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审结果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相应岗位。
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来源|河北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