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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上限申报】创业板试行注册制,日涨幅限制改为20%,下周开始,深交所将受理深交所IPO。

时间:2023-03-13 03:32:3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创业板改革及试行注册制相关政策正式公布!

6月12日,《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4部规定出台。

深交所同时发布创业板改革,试行了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共发布了8项主要业务规则和18项配套细则、指导及通知。

调整包括设置行业负面列表。请明确修改和改善审计期限要求每天的涨跌限制将更改为20%。同时将相关基金的涨跌幅放宽到20%。改善虹膜企业上市及退市条件等。

证监会表示,从6月15日开始,深交所将受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

主要内容:

简化优化发行条件,区分对非特定对象的发行和对特定对象的发行,区分对不同种类证券品种的再融资条件

深交所审查期限为2个月,证监会登记期限为15个工作日

设立"小额高速"筹资的简易程序

适当延长非营利性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东监高的股权锁定期限

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

丰富监管措施类型,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优化的释放条件简化

证监会出台的四部规定中,改善的《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共7章,93条。主要内容包括六个主要方面。

一、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品种的,适用《创业板再融资办法》。

第二,是简化优化发行条件,区分发行给不特定对象和发行给特定对象,区别对待,为各种证券品种设定再融资条件。

三、明确印发上市审查和登记程序,深交所审查期限为2个月,证监会登记期限为15个工作日。同时,为“小额高速”融资设置简单程序。

第四,要加强信息披露要求,有针对性地公开商业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发展战略等信息,充分揭示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和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五、对发行收购发行有特别规定,对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锁定期限、可转换债务的全州期限、全州价格、交易方式等作出特别安排。

第六,加强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提高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长/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责任。

放宽涨幅限制

此次改革完善创业板交易机制,放宽涨幅限制,优化融通机制和托盘临时停牌制度。

交易系统改革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提高市场活动度,将创业板股票的涨幅限制比例从10%提高到20%。

第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前5天不设置涨幅限制,而是设置价格稳定机制。

第三,引入后价格交易方式,使投资者在竞价交易结束后按收盘价买卖股票,丰富市长/市场流动性管理手段,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明确沈柱通投资者可以参与盘后价格交易。

第四,促进多工均衡,完善两融制度机制。在创业板登记制下发行上市股票并自首的交易日开始,以杨融为目标推出融通市场化承诺申报方式,使证券公司车证权当天可以以投资融券形式出售,战略投资者可以贷款配售股票。

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

改善后的《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共35万亿韩元。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创业板公司必须遵守关于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定。但是,《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明确与公司治理相关的要求,为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公司作出特别安排。

第三,建立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行业定位和风险因素披露,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等主要少数信息披露责任。

第四,明确减持股份的要求,适当延长非营利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东监高的锁定股份期限。

第五,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GEM上市公司的收购和重组包括发行股票相关的登记制度,明确了重组的资产要求等。

第六,调整股权激励机制,扩大可成为激励因素的人员范围,放宽限制股票的价格限制,进一步简化限制股票的授予程序。

提高违法违规费用

此次《保荐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与新的《证券法》协调,调整审计程序相关条款,改善推荐代表管理。

二是落实创业板登记制改革要求,明确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配合发起人工作的相关要求,细化中介机构的执业要求,促使中介机构各尽其责,通力合作,提高担保工作质量。

三、加强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要求,将保荐业务纳入公司整体合规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范围,促进行业自愿合规发展、履行职责的内生动力和自我约束力。

第四,提高问责制,丰富监管措施类型,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此外,为了改革创业板和具体实施示范登记制,证监会制定并修订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6份规范性文件,并与《创业板首发办法》 《创业板再融资办法》一同公布。

深交所制定并修改了上市条件、审查标准、股份减持制度、持续监督等业务规则。证券业协会制定了关于委托发行创业板的自律规则。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了登记结算、融通等业务规则。

深交所规则主要吸收哪些市长/市场反馈?

从4月27日到5月11日,深交所就8项工作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300份反馈。深交所对市长/市场主体的反馈逐一整理,认真分析研究,将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到相关制度规则中,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采纳。

进行调整和完善:

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一是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制定《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在充分体现包容性的前提下,设置行业负面清单,进一步落实创业板改革要求。

二是完善小额快速再融资机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设置小额融资适用条件,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的优质上市公司灵活、便捷地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

三是修改完善审核时限要求。落实新《证券法》相关规定,明确“三个月”的时限要求,保持规则体系协调衔接。四是调整上市委会议相关时间安排。将上市委会议通知时间由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改为5个自然日前,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五是明确招股说明书引用财务报表有效期。明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在审核阶段,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延长至多不超过3个月。此外,考虑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况,在受理阶段,于2020年7月31日前,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可延长1个月。六是发布审核衔接安排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在审企业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透明度、规范性,明确在审企业审核顺序、保荐工作底稿提交截止时间等事项。

持续监管类规则:一是完善红筹企业上市及退市条件。调整红筹企业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上市条件,明确股本总额按股份总数、存托凭证份数计算,明确上市条件关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标准;调整红筹企业交易类退市相关标准。

二是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完善财务类退市标准,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ST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也将被终止上市。

三是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债上市条件。明确“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时仍应当符合相应的发行条件”,与目前再融资实际执行情况保持一致。

交易类规则:一是提高单笔最高申报数量。适应创业板股价结构特点和投资者交易需求,限价申报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调整至30万股,市价申报调整至15万股。

二是同步放宽相关基金涨跌幅至20%。为进一步提高基金产品定价效率,将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数型ETF、LOF或分级基金B类份额,以及80%以上非现金资产投资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LOF涨跌幅调整为20%,具体名单由深交所公布。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次发布的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正式施行时间不同。其中,备受关注的《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创业板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深交所自该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深股通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股票盘后定价交易相关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及业务安排由深交所另行通知。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发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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