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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上限申报】风险管理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ETF期权仓库限额

时间:2023-02-23 08:24:4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北京商报(记者刘凤柱)沪深300股期权将于12月23日上市。这意味着a股第一股期权上市将进入反向阶段。为了有效发挥期权产品的市长/市场功能,12月19日,上交所网站通报了调整股票期权交易熔断标准和调整单一申报最大数量、调整ETF期权持有限额的相关事项。上述两项通知都将从12月23日开始实施。

上交所发出的ETF期权持有限额调整相关事项通知主要包括8项内容。具体来说,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期权经营机构自营业务,下同)单个合同品种权利仓库限额为5000张,总持有仓库限额为10000张,一天购买仓库限额为10000张。期权经营机构确定客户个别合同项目的仓库持有限额时,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仓库持有限额。

上交所明确指出,期权经营机构应根据客户期权交易、限额使用和风险承受能力情况,根据4项标准,慎重确定和调整客户衍生品合同账户(以下简称“合同账户”)个人合同项目持有限额。例如,新合同账户权利仓库持有限额为100张,总持有限额为200张,1天购买仓库限额为400张。期权经营机构风险承受能力强,开户10个交易日,期权合同成交量达到100张,拥有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权利仓库持有限额1000张,总持有仓库限额2000张,1日买入开仓限额4000张。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期权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单一合同品种权利仓库持有限额提高到2000张以上(不包括2000张),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必须填写《ETF期权持仓限额报备表》并向上交所申报。第一份文件应由期权经营机构期权业务部负责人签署,并加盖部门或公司公章。

对于个人投资者,上交所不得超过其资产余额的10%,不得持有证券账户和过去6个月均持有深证证券市值20%的高位人。对被评价为风险承受能力强、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可以结合期权交易、限额使用和风险承受能力;对拥有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购买金额最高限额为该客户自有资产余额的20%;对拥有权利仓库的最高限额已达到2000张的客户,购买金额最高限额为该客户自有资产余额的30%。

上交所指出,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客户批准的ETF期权权利仓库持有限额、总持有限额、1日买入仓库限额可统一适用于上海市各ETF期权合同品种。

此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对12月19日股票期权交易熔断标准和单一申报最大数量进行了调整。上交所决定调整股票期权交易的熔断标准,使交易价格比最近的参考价格上涨或下跌50%,或超过50%,价格上涨和下跌的绝对值超过或超过合同最低报价单位的10倍。调整股票期权交易限制申报的单个申报的最大数量为50张。在业内人士看来,上交所旨在调整股票期权交易熔断标准和单一申报最大数量、ETF期权持有限额,以更好地发挥期权市长/市场经济功能,进一步满足投资者风险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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