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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虚拟财产】被执行人没有车,没有房,没有存款怎么办?法院这样做!

时间:2023-03-12 14:13:5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没有房间,没有车,没有存款,

没有以执行人的名义执行的财产。

法院执行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别着急,这些都可以扣!

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支付宝账户、

退休金等存款

都可以用来清偿赔偿债务!

查一下!

贷款不还,公积金强制执行。

李某在事业上需要向李某借13万韩元。此后,李某多次催促无果,李某向法院起诉李某,法院判决后,李某未能偿还13万韩元的基友。李某今年3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李某在事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一直以基友没有偿还能力为由拒绝违约。执行警察接着查询李某的记名银行账户、网络账户、车辆、房地产等,找不到可执行的财产。

执行人李某得知基友是某企业职员后,执行法官立即去某县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李某在记名公积金账户中有15万多韩元的余额,法院当场冻结。通过与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沟通,同意分配李某基友的公积金13万元,以履行本案义务。至此,本案全部履行了拖欠3年的13万元债务。

以 被执行人的名义,这些都可以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扣押、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拥有的动产、以被执行人名义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

住房公积金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其他产权范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提取公积金创造了有限的前提条件,但没有其他财产可以以执行人的名义执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以执行人的名义强制执行公积金,不受提取公积金条件的限制。

目前法院调查控制系统与公积金系统、证券系统、保险业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财政支付通、支付宝等多个系统联网,公积金、房地产、股票、财务支付、支付宝、保险产品(分红理财型)都纳入了调查控制范围,一旦发现,

此外,还可以依法执行执行人的养老金、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股票、基金份额、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金银首饰贵金属、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到期债券、游戏账户等互联网平台的虚拟财产和其他具有高现役价值的财产。

因此,向怀有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主动申报财产,尽快履行义务是唯一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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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六个知识点,赶快收藏

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可以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3.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可执行其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

  为保证行政单位正常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

  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4.可冻结、扣划企业党组织的党费账户中非党费资产

  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

  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

  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

  党员交纳的党费,除要上缴中组部党费总额的5%之外,在各级党委按不同比例留存。党费使用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不能用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来清偿企业所欠债务。

5.对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能否执行

  对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7号)

  启示:在执行证券交易结算机构、期货交易结算机构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时,切记要核实清楚相关账户以及账户内资金的性质,避免错误扣划投资者的资金。

6.银行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对其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能否执行

  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工行浙江省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

来源:豫法天平、湖南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普法、山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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