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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虚拟财产】夫妻离婚,网络虚拟财产归谁?

时间:2023-02-12 15:25:5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张涛(化名)和李娟是夫妻。李娟最近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相关财产中,除现金、房地产等外,还有张涛明、夫妇共同经营的抖音(抖音)账户,有直播带货、商品销售、现有粉丝10万多人。夫妻双方对抖音(抖音)账户及运营产生的收益分割存在分歧。

法院审理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抖音(抖音)账户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分割。但是,抖音(抖音)账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应该属于注册人。另一方面,当抖音(抖音)账户有一定数量的粉丝时,就有商业价值、财产属性,非注册方也应得到相应的财产补偿。

通过法官席法解释,李渊和张涛达成协议,抖音(抖音)账户将由张涛使用和运营,张涛将向李渊分期支付赔偿金30万韩元。

【说法】《民法典》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并依据其规定。法官认为,合法运营的网络平台账户等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经营的网络平台账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商业经营的账户在有一定数量的粉丝时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具有一定的财产性,可以分为财产。但是,随着账号采用实名注册方式,各种运营管理政策直接针对注册人,账户与注册人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因此,不能简单地将网络虚拟财产划分为普通财产,需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法官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分割具有“货物兑现”能力的自媒体账户时,应考虑以下几点。首先,一般根据账户的注册信息,考虑账户与注册人的密切关系及人身依赖性。第二,可以考虑账户的归属属性、公正合理的原则等,判决账户的所有权归属一方,对另一方给予价格补偿。

(本报记者金希定理)

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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