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企业、办公室搬迁、运输、保管不善或突发事故、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导致财务会计资料受损或丢失。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如何纠正和获取相关资料?下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能是一种参考方法。
问题内容(讯息时间:2021-04-28)
说明:由于公司的前财务代表被解雇,前财务代表的报复破坏了财务报表和申报资料。
问题: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向企业提供历史财务报表和申报资料?
答复机关:国税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答复
响应时间:2021-04-28
你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到,目前对您提供的信息的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服务税终端等进行有效的认证和识别,并自行进行纳税、纳税信用评估结果、涉税处理进度等涉外活动。
纳税人不能自行获得根据本办法第七条需要的自行纳税相关信息,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应在本机关的责任权限内受理。
书面申请咨询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查询税务相关信息申请书(表格见附件1):
(二)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因此,纳税人可以通过内蒙古电子税务机关查询财务报表和申报数据,对于上一年无法查询的数据,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谢谢您的询问!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如果对此有疑问,请咨询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纳税申报,并提交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提交的其他纳税资料。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如实填写纳税申报单,并根据情况提交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一)财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税收有关的合同、协议和证明;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信息;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证明;
(五)国内或国外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综上所述,这种方法仍然无法获得复原、企业所有相关会计资料和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等,但可以获得财务会计报告、发票信息、合同合同合同等数据,将有助于继续进行会计和后续财务管理。
相关资料来源:国税厅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