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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s申报赔偿】快递丢失一年索赔维权这么辛苦

时间:2023-03-12 07:59:2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中国江苏网络于4月7日因CP258570837CN的EMS快递失去联系。该快递的“最新状态”于2015年4月1日停留在愚人节,至今已过了整整一年。

寄件人——徐州的吴老师,偶尔登录EMS查询系统,希望那个快递有最新进展。但是一年到头每次都失望而归。网站一成不变的信息是:“2015年4月1日上午,12:53:00(上海交换局)以直封方式出口。”吴先生向11183咨询了6个月,得到了正式答复。“恐怕几乎被确认丢失了!”" "

吴老师开始要求保护权利,但没想到这条路这么难走。

国际快递“丢失”

吴老师于2015年3月26日在邮政徐州戏剧麻袋营业厅通过EMS向澳大利亚黄金海岸的朋友发送包裹。物流信息显示,该国际快递当天中午发送,30日抵达南京,4月1日抵达“上海交换局”,出口交货后不再有追踪信息,完全“失去了联系”。

一般发送到澳大利亚的EMS快递半个月就能收到。但是发完这个快递后留在上海,为了了解原因,吴老师多次打EMS客服电话11183,得到“我会催你找的”的回复,再也没有文章了。没办法,吴老师又打投诉电话让上级部门帮忙询问,对此有了答复。在找了6个多月后,EMS客服联系吴老师说:“我没有找到快递,从经验来看,快递可能已经丢了。”

EMS只想赔偿1700韩元

吴老师说,这个包裹邮寄了4个外国艺术品台灯,一个来自韩国,价格约为30万韩元。意大利有3个,市长/市场单价约为400欧元,总价换算为人民币1万多韩元。吴老师向记者确认:“徐州邮政没有为发送的国际快递提供保险服务,所以在发送快递时没有要求保险价格。”

吴老师向中国邮政索赔,听说他没有对快递进行保险价格,所以只能按照行业规定每件400元的价格赔偿,退还邮资。吴老师对赔偿方案非常不满,说:“邮件不能保证的原因不是我,而是邮件不允许我保证邮件。”第二,包裹里的货物价值一万韩元以上,最后只赔偿400韩元是不能接受的。" "

经过双方多次协商,邮政表示最多赔偿1700元。如果不愿意接受这个赔偿方案,吴先生建议走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EMS服务热线11183的5265号客服确认,从江苏徐州寄往澳大利亚的所有EMS快件都不提供保险服务。但是发送人在发送邮件时可以申报价值。但是,吴老师当时申报了货物价值,就一定能得到保修服务吗?客服负责人表示,寄件人申报了邮件价值,如果邮件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或损坏,不按申报价值赔偿,每件500元,每公斤加60元。

吴老师向国家邮政总局投诉,收到的回答是“建议与寄件人邮局协商解决。”是。吴老师很不满。“10000多元的物品最多只能赔偿1700多元,我造成的经济损失太大,朋友的使用也耽误了。而且包裹去年4月丢失,每次电话咨询都会告诉你“正在调查”、“进一步等”,这简直是推卸责任。吴老师认为这是EMS管理上的漏洞。另一方面,包裹丢失后,EMS也没有主动联系,而是要辗转相关部门要求陈述,这也让他非常生气。

律师:快递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快件涉及多个国家,中间程序多样,在责任确定上可能会出现“监督盲区”,如果快递丢失、损坏的情况发生,会给赔偿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当地发国际快递,没有保险服务,难道没有保险价格就不能要求快递方合理赔偿吗?

本报法律顾问团专家成员、江苏民彦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敏认为,消费者和快递公司之间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中货物的损坏、灭失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失、货主、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不承担。目前没有看到快递公司有免责事由,要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行业有自己的赔偿标准,但《合同法》规定,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作为行政法的产业规定属于下法范畴。《合同法》是基本民事法律,属于上位法的范畴。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该优先适用基本民事法。

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拿着法律武器提起诉讼,已经有很多判例,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顾客送贵重物品最重要的是具有物品价值的完整证据链。如果发生纠纷,消费者必须拿出证明丢失物品价格的有利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提供跨境采购物品的相关票据和收件人联系的邮件的电子邮件记录、显示快递物品的EMS快递单。

目前在发送EMS国际快递时不办理保险业务,因此律师建议在发送大额货物时,在快递单上显示发送的货物价值的相关信息(如商品的名称、型号等)。快递企业在提供合同式免责条款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不能只签名。快递企业在收购贵重快递物品时,首先要通报保险规定和结果,然后根据查询制度确认发货人所说的是否昂贵或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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