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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申报债权】和解重新调整程序中没有申报债权人的时效计算

时间:2023-03-12 06:11:2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来源|摘自法门囚犯王信新《破产程序与诉讼时效问题研究》年《政治与法律》年2015年第二期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2款、第100条第3款,在和解、重新调整程序中,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和解协议、重新调整计划执行期间不能行使权利,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要确定诉讼时效,必须考虑以下原则:

第一,在和解程序、重新调整程序进行过程、程序结束后和解协议、重新调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未向管理者或债务人申报债权、主张权利之前,债权的诉讼时效将根据正常情况继续计算,不发生时效中断,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将根据和解协议、重新调整计划执行后和解协议、重新调整计划规定损失

法律规定上述债权人在和解协议、重新调整计划执行期间不能行使权利,但不能实际行使清算分配财产的权利,但仍应及时主张其债权,以保留其权利。法律的战术规定不是以和解协议、重新调整计划的执行期间为诉讼时效的自动中止期间。因此,如果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导致诉讼时效超过,则和解协议、重新调整计划执行后要求清算的话,将超过诉讼时效,失去获得强制执行保障的清算权。因此,在和解、改组程序中未能及时依法申报债券的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改组计划执行期间必须及时补充申报债券,管理者或债务人必须接受申报并登记,同时在和解协议、改组计划执行完毕后才和解

第二,为什么不能将《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2款、第100条第3款的规定视为法定诉讼时效中止,债权人从诉讼时效正常开始,一直到整个和解程序、重新调整程序、和解协议、重新调整计划执行为止,没有持续行使权利,中断诉讼时效,和解协议、重新调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反而是上述期限实际上,将本应连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上述各期间排除在计算期间之外,显然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可能会出现原先和解程序、改组程序中未申报、超过诉讼时效而已经无法行使的债券。和解协议、重新调整计划实施后仍然可以行使的荒唐现象。

此外,在和解程序、重组程序和和解协议、重组计划实施期间,没有任何理由不妨碍债权人申报债权和停止诉讼时效。法定障碍只是不能立即获得实际清算权。因为没有客观情况使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所以诉讼时效也不是中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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