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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申报债权】破产程序中规范住房公积金债券处置的会议记录。

时间:2023-02-22 07:48:1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为了优化经营环境,完善市长/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程序中住房公积金债券的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费分为个人部分和社会调整部分,不同的是,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都包含在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018年3月4日发布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债务人拖欠的住房公积金将根据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进行清算。因此,住房公积金债券属于职工债券。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即破产企业)拖欠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应由管理者接管,负责调查核实后公示,市公积金中心作为申报主体不申报债权,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然要做好劳动者和破产企业管理者之间的沟通指导。

两个操作过程

(一)管理者应在债权人向管理者申报债权期间,对接时联系公积金中心管理部门,调查债务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1.债务人已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联系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区管理部门。债务人未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联系其居住地所在地区管理部门。

2.管理人应当向区管理部门书面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调查债务人住房公积金的开户和缴纳情况,并附上法院就破产或清算问题出具的《协查函》 《民事裁定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二)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门从管理者处收到《决定书》后,应配合查询和调查。

1.查询债务人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日期、最后一个汇缴月、目前缴纳人数、缴纳人名单和证明编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等信息,并书面反馈给管理者。

2.确认是否有对债务人的投诉举报(包括立案的案件),如果有,书面向管理者发送举报相关资料的副本,同时向管理者进行举报举报。

3.查询市公积金中心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有的话,书面通知管理者将《协查函》及相关资料的副本一并发送给管理者,管理者将《强制执行申请书》中需要对债务人进行职工补偿的住房公积金纳入职工债券。市公积金中心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执行法院,并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停止执行。审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法院收到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判决书后,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终止执行,得到执行法院的终止判决后结算执行案件。

4.在市公积金中心网站上发布公告,提供经理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果债务人有拖欠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可以向经理申报债券,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门可以引导员工到管理处。管理者要合作受理,依法审查。

(三)收到市公积金中心联合调查反馈情况及资料后,根据收购的企业资料,检查劳动者与债务人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工资基数等,批准劳动者住房公积金债券金额后公示。对公示清单上所列住房公积金债券向管理层提出异议的工作人员,可以联系对接的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门,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门可以帮助管理者审核。

(四)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者可以接收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申请判决书,指定管理者决定书,以债务人的名义在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门或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办理相关账户并缴纳业务,由业务网支持。

(五)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债券通过债权人会议确认,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后,管理者应向对接的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门提供债券确认书。人民法院债券确认决定书中未另行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债券金额的,管理者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门提供职工债券所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债券的具体细节。

(六)破产案件中有财产分配的,管理者应当将依法应当清偿的住房公积金补充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由对接的区管理部门协助补充存款等相关工作。

(7)管理者可以将企业注销证明或法院判决破产程序终止的相关资料发送到对接区管理部门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

(8)管理者应在法院结束债务人破产程序后15天内书面通知对接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门。

三种合作机制

为了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市高院、市建委、市公积金中心、管理协会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合作机制。

(a)建立标准化的接触和沟通机制;与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门形成管理人员正常化联系机制,及时沟通解决住房公积金债券处理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门和各管理者需要指定特定的联系方式,对接此事,填写联系方式列表(包括手机、邮箱等联系方式)。市高院、市住建委、市公积金中心、管理协会收集相关的复杂难题,及时见面研究,不断调整和完善。

(二)加强业务培训。视高院、市住建委、市公积金中心、管理协会需要举办政策法规和业务运营培训会、案例研讨会,不断提高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门、各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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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工作需要,市公积金中心为管理人调查、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债权提供必要技术支持。

本纪要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8日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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