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一分记者杨璐
“在《器官移植条例》基础上完成人大立法,制定更广泛的人体捐赠法规,条件已经成熟。”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眼科研究所所长、山东省眼科医院院长史伟云建议对遗体、器官、组织捐赠进行立法,消除法律盲区,更好地界定捐赠者、执行者、接收单位等各方权益和责任。
据女婿云报道,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经过十多年的工作推进,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器官捐赠国,每年捐赠6000多件,获得器官2万多件。我国在器官捐赠、遗体、角膜捐赠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器官移植条例》基础上完成人大立法,制定更广泛的人体捐赠法规,条件已经成熟。”谢夫云表示,出台人体捐赠法可以定义捐赠者、执行者、受援单位等各方面的权益和权益,是促进和保障我国人体捐赠和移植事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也可以为我国捐赠事业提供根本依据。
史伟云一方面认为,人体捐赠立法已经具有可行性。我国已经建立了人体捐赠的基础规范和制度。管理体制基本上很纯,各部门的职责比较明确。另一方面,目前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局限性。
“该移植条例没有具体的上位法制定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我国遗体(角膜)器官捐献工作始终得不到全面的法律保护,捐赠者、医生、接受者、医疗机构等各方的权利主体无法享有明确、明确、必要的权利和责任。今后将实现的数十万、数百万捐款行为将始终“生病”地向前发展。而且,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已经对人体器官的捐献和移植制定了统一法,规范和促进了人体器官移植的发展。”谢夫云表示,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进展迅速,急需遗体、器官、组织捐赠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