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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遗体捐献】【案例解释法】生命消失,爱情继续,遗体器官捐赠可以理解吗?

时间:2023-03-04 13:23:2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为了使人民群众对民法典有更深入的了解,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以民法典为更好的生活保驾护航,全面推进法治、法治、克拉玛依,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示威宣传部、市委全面与法治市政府办公室等4个机构和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合作。请采取专家访谈、每月一战、案例解释法、网络课堂、问题回答等多种形式,以网络普通法进行民法典中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内容。请全市市民在线学习。如果有法律疑问,还可以进行在线咨询。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将竭尽全力为广大公众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事件概述

索克系索宇的妻子,索乌甲系索宇的女儿,索宇,索宇病系索宇的儿子。2020年12月30日,邵宇在尿毒症行同种异体肾移植后死亡。小宇生前住院治疗,肾移植前,一家医院通知小克、小宇甲、小宇乙、小友兵(以下简称小友家),要求小友兵(以下简称小友家)向供应体提供部分经济补偿后,小友家向一家医院支付了35万韩元的肾源费,但认为这是购买肾脏的支出,因为肾脏买卖是法律禁止的。一家医院声称器官移植采用了禁止买卖、适当补偿的原则,但小宇家人支付的肾源费不是一家医院收取的肾脏购买费用,而是对供给体的补偿,无法收回。

律师评价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没有对人体器官捐赠作出规定,人体器官捐赠移植是行政监督问题,由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定。例如《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民法典》第1006条基本上是《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7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欺骗、引诱捐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前款规定同意捐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订立遗嘱。”“在自然人生之前,我不同意捐款。这个自然人死亡后,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款,捐款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这个条款是我国在民事基本法水平上关于人体捐赠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006条、第1007条,人体器官捐赠的条件有五个。一个是捐赠主体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捐赠要充分尊重捐赠人的主观意志。第三,捐赠人个人自愿捐赠器官的决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有效的遗嘱形式。公民死亡后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作出捐赠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四,捐赠必须无偿进行。但是捐赠者得到必要的补助金并不违背无偿捐赠原则。第五,不得买卖人体器官,器官捐赠不得违反公函两俗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小宇进行肾脏移植之前,某医院明确告知小宇家属要向肾脏院提供部分经济补偿,小宇家属表示同意,自愿将35万韩元转交给了某医院。某医院在收到这笔费用后,向小宇寻找肾源,对小宇进行肾脏移植手术,可以判断是哪家医院完成了自己的义务。虽然我国明文禁止器官买卖,但由于机构方面没有禁止捐赠人或捐赠人家属自己领取补助金,所以本案没有禁止一家医院向牛家属收取35万韩元的补偿费用,转移到供应体。由于不违反我国现行器官移植法律制度提倡的自愿无偿器官捐赠原则,小宇去世后,小宇家属要求返还新元费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

法律基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决定无偿捐赠自己的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尸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欺骗、引诱捐赠。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前款规定同意捐款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不同意捐款的人,在自然人死亡后,

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来源: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员会宣传部

中共克拉玛依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克拉玛依市法学会

克拉玛依市司法局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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