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记者从户籍医疗保险局获悉,为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性病”)管理,减轻保险院门诊医疗费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进行了调整。
介绍了病种名单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肝硬化失代偿、脑出血(术后24个月内)、恶性肿瘤诊所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后抗变治疗、丙型肝炎干扰素治疗、血友病和肺动脉高压
病种认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向指定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指定医疗机构组织医疗慢特种兵医生负责对被保险人申请的认定和在线申报,指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部门负责审查管理,并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均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员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种兵开始标准、支付比例和最大支付限额如下:参加者在门诊慢病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兵种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一年内基本医疗保险调整基金为1000韩元。门诊曼特病一年内医疗费用支付的最大限度是基本医疗保险调整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金支付限额之和。门诊、曼特病调整基金合并到医疗保险年度支付累计中,不得超过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病治疗所需的检查费、检查费在一年内不能超过4000韩元。患有两种以上慢病的投保人可以同时申请,一年支付标准为1000元,支付限额另计,不得超过我市政策规定的各项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
血液透析费按以下标准收取。血液透析费每次不超过420元。血液过滤每两周一次,每次不超过910元。血液灌流(包括血液渗透比)一年不超过9次,不超过1320元。治疗血液腹膜透析保险患者所需的药品费一年不超过15000韩元。
接受门诊万特病治疗的患者不能同时接受门诊。
结算管理:投保人立即结算门诊、曼特病、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调整基金或大额医疗费用补贴比例支付,由指定医药机构记录,个人自负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和指定医药机构直接结算。
指定医药机构按照规定将门诊慢性病患者诊疗信息及相关费用上传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每月提交门诊慢性病患者费用电子报告,并与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结算。
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向指定医疗机构申报并通过审查的医疗费用为每月支付额的90%,其余10%作为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年底清算时根据审查结果支付。
“双通道”指定零售药店应根据负责慢病的医生开具的处方给患者服药,并逐步融入电子处方流通管理系统。
呼和浩特晚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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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呼和浩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