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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理财申报吗】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性质

时间:2023-03-11 07:25:5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性质

公务员(包括广大的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社会群体的一部分,依法执行国家公务,忠实地为人民服务,同时面临父母赡养、子女教育、家庭赡养的社会责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公务员和其他社会团体一样,也有提高家庭收入、改善生活质量的基本需求。在法律法规和当期定期的框架内进行家庭理财,促进财产性收入增长成为公务员社会活动的必要内容。

第一,党和国家政策将改善民生置于突出位置。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存人民的财富,增加价值,使人民有更多的财富,使人民的生活更加幸福和有尊严,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改善民生的工作重点。公务员作为人民的一员,如何合法地按照规定进行家庭理财,提高财产性收入,应该成为党的十七大报告的正当义气。

第二,《公务员法》等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主要规定。

《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来看,该规定禁止公务员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导致滥用公共权力,但并不禁止公务员参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等经济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建议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部分地方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问题,对重点地区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专题调查,及时出台适当规范,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的高利贷或担保活动,对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要根据相关政策、法律予以严厉处罚。因此,现行法律和《通知》建议的重点不是公务员能否参与,而是规范他们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问题。

第三,地方党委政府正在进行限制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主要探索。近年来,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下达后,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引起了部分部门和地区的高度重视。宁夏回族自治区用“三严金”规范了以全区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保障、保护为目的收取高额利息的民间借贷活动。浙江省杭州市纪委推出了《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入股等行为性质认定的意见》,根据错误性质将各种违规入住行为分为四类,定义了在认识上容易出现偏差的问题。

公务员非法参与民间借贷行为是危险的。

参与民间贷款在一段时间内成为部分公务员进行家庭理财的重要方法。随着社会保障、医疗保险、教育、住房等改革政策的全面实施,特别是近年来物价整体水平迅速上升,公务员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的问题更加突出。这是重视公务员参与家庭理财的内在客观要求。与此同时,最近股市持续低迷,住房市场停滞,国家对市长/市场流动性的持续缩小,企业对民间资金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通过降低门槛、提高收益、加强隐私保护等手段吸引了民间资金。

目前,公务员参与民间贷款的相关法纪规定缺乏比较原则、广泛的规定,特别是全党和国家一级的系统纪律规定,因此对合法民间贷款的认识不统一、标准不一致,难以从质量上把握,监督困难。近年来,公务员非法参与民间借贷的事件频发,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主要表现为:

违规事件多发。近年来,地方领导干部非法参与民间借贷,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件很多。

贷款金额巨大。由于市场对贷款的旺盛需求,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冒着风险,非法贷款资金动辄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

贷款过程隐秘。由于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无论是借方还是借方,为了对贷款风险的考虑和自身的保护,实际上形成了对当事人身份保密的做法。目前,虽然各部门大力推进主要干部报告、个人相关事项等工作,但没有将个人(家庭)参与民间借贷情况列为必要内容,个人不主动申报,对财产及财产来源的全面核实仍然很困难。

社会危害很大。公务员参与非法借贷行为,一方面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降低了权力的公信力,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否定,影响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影响经济社会秩序,损害金融部门的利益,造成国税损失,加重企业负担。

要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贷款,必须抓紧纪律要求和细则。

紧密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已经总结经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效做法,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必须依法、实事求是、疏忽结合、严格规定。

范的原则,抓紧制定具体纪律要求和细则规定,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之路。

要制订规范性、强制性、可执行的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纪律规定。公务员法第53条14款的规定,对“纪律”外延没有专门明确,现行党纪也对此缺乏详细的条文规定。根据违纪案件查处与司法实践,笔者建议,制订规范性、强制性、可执行的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纪律规定应突出以下要点:

1.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其本人或家庭的自有合法资金。

2.借贷利率必须低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在普通民事借贷中,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收益法院不予保护,而对公务员向管理对象收受高利息的认定为受贿。因此党纪应该严格禁止公务员参与高利放贷行为。

3.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必须与相关人员签订规范的借贷合同,并严格按合同约定承担风险、享受权益。不允许在企业等发生风险时享受优先兑付等特权。合同纠纷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防止并坚决惩处以借贷名义、利用公权聚敛钱财的不法不廉行为。

4.借贷资金往来应按照相关金融法规规定,超过一定金额必须在银行转账。特殊情况要向组织说明。

5.民间借贷损亏收益等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年度个人事项报告的重要内容,必须如实向组织报告。

要严肃惩处公务人员违规民间借贷行为。严把“惩处关”,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严肃惩处以下七种行为:一是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管理服务对象无偿、低息借款或高利出借资金给管理服务对象的;二是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投资或出借资金等形式获取高额收益或固定回报的;三是通过欺骗、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或以民间借贷方式融资后高利出借资金的;四是将自有资金高利出借他人的;五是为高利借贷者提供担保的;六是组织、参与、保护、纵容非法集资、高利借贷活动的;七是公务员与借款方签订阴阳合同以及在企业发生经营风险时非正常提取本息逃避风险的。

要教育引导公务人员依法合规开展家庭理财。懂法知规才能遵纪守纪。第一要加强对公务员相关法规纪律与政策的学习教育。既鼓励公务人员切实履行家庭社会责任,开展家庭理财,又要求公务员谨记特殊身份,时刻不忘依法合规理财的法纪底线。第二要明确监管主体。设立管理公务人员参与金融活动的机构,对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监管。第三要加强警示教育,重视公务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系统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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