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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多久申报才有效】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时间:2023-03-10 15:12:3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一、工伤认定申请有时间限制吗?

是的,工伤认定申请有时间限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被诊断或被判定为职业病的,有关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作为雇主的义务,只有在雇主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上述期限申请工伤认定的,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承认工伤。

但是,因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而延误的时间不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计算。

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不能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吗?

不是的。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工伤待遇由总地区社会保险行政机构支付。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符合本条例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相关用人单位承担。

三、案例展示

1、(2015)平民种子02650号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上诉人受伤后,上诉人没有积极为上诉人申报工伤,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向上诉人通报了可以自行申报工伤的期限和条件等,因此上诉人因工作上超过认定期限而不能承认工伤,被上诉人的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客观上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因此,工伤认定部门在已经不承认工伤的情况下,无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标准确定上诉人的损失。

2、(2016)尹敏信6号

本院主张,申请人余光军确实在工作中受伤,但近30年来对这种损伤没有承认工伤。另外,余光君在2010年进行了残疾等级评估,2013年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原审判决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不恰当,余光君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3、(2011)张中行种子0084号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审查* *市* *局制定的[2010] 04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合法性。* *市* *局拥有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上诉人控告第三方申请超过工伤认定期限的问题。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必须以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为前提条件。因此,第三人张某在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向上诉人和相关部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确定与上诉人劳动关系的法院生效判决后,承认工伤的申请没有超过申请时效。第三方丈母娘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 *市* *提供的资料和生效判决确认事实,第三方丈母娘和用人单位* *市* *煤矿从2003年2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患有职业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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