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发生事故后,单位必须在30天内申请工伤确认,超过30天的话,还可以申请一年(时效)单位,但工伤确认前的费用必须由单位承担。单位不为员工申请认可,员工或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可。
如果超过工伤认定期限,劳动者将丧失工伤补偿途径,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赔偿途径主张救济。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确认为诊断、职业病的,所在地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认为诊断、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可以在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并被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调整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工伤认定事项,并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符合本条例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相关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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