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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特种车免税要求】《挨家挨户》文章整理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及不能发放特别门票的情况。

时间:2023-03-10 09:32:4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a) 1%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以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以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以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以1%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含税销售额/(1%)。

(2) 3%

1.商品销售

提供加工、维修和修理服务。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请销售服务。

4.出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课税除外)。

其中容易与5%征收率混淆的有: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不选择差额征税、示范前开工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享受复业复业扣除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或免税,按照3%的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销售额是含税销售额/(1 3%)。

(3) 5%

1.房地产销售

房地产租赁服务;以经营租赁方式把土地租给别人使用。

飞行员前开始的桥梁,收取大门通行费。

4.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差额课税。

5.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税。

6.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开烟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

(d)两个减号:

1.个人租赁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为1.5%,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5%)1.5%

2.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旧货,从3%的征收率征收到2%,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3%)2%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进行特别投票。

(一)购买者是消费者个人。

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纳税人收钱,但不销售商品、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非应税发票项目)。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1)

基础: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2.自主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存款销售(602)

基础:财税[2016] 36号附件1(实施办法)

3.已申报缴纳销售税未开票补充增值税普通发票(603)

4.非税务机关等其他机关向税务机关代理的印花税(604)

5.代理车辆使用税(605)

6.融资性出售后出租人出售资产(606)是承租人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批准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在该融资租赁企业租赁该资产的行为。在融资性出售后租赁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时,与资产所有权和资产所有权相关的所有补偿和风险都没有完全转移。

基础: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

7.与资产重组相关的不动产(607)、土地使用权(608)是指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更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债券、负债、劳动力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基础:财税[2016] 36号附件2

8.代理进口免税品货款(609)是指纳税人代理收入按规定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商品,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人收取和代为支付的货款。

基础:总局公告2016年69日

9.奖金发票奖金支付(610)

10.非税自来水(611)、原城市公共供水用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之外征收水资源费的示范性、水资源费开征示范期、不增加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下,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相应的水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按“否”

基础: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11.建筑服务存款(612)

基础:财税[2017] 58号

12.民航发展基金代理(613)

(三)销售免税项目,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国有粮食购买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注:纳税人的征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时,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能再申请免税、减税。

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税发[2006] 156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4)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适用3%征收率到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简单方法,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适用于简

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税函〔2009〕090号,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五)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依据:总局公告2014年11号

(六)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总局公告2012年24号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

依据:总局公告2017年11号

(八)纳税人销售旧货

依据: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14〕57号

(九)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十)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依据: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36号

(十一)差额征税(扣除部分)不得开专票项目

1.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理解:代付款票据由收款单位开具。

2.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理解:代付款发票由收款单位或个人开具。

3.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4.安保服务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以及其他安保服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财税〔2016〕68号)

5.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6.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9号)

7.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8.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9.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10.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理解:购买方不凭票抵扣,可根据“卖出价-买入价”差额征税。

11.自2018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12.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财税〔2017〕90号)

1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差额征税代开发票的,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税总函〔2016〕145号)

14.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财税〔2016〕39号)

16.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十二)其他个人及其他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以下情形外不得开专票

1. 其他个人转让、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办理。

注: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不再有行业限制。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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