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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申报价格】进口化妆品申报有新规定

时间:2023-03-10 00:41:4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申报,2022年6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1号公告(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 (以下简称《第51号公告》),介绍相关要点。

第 51号公告背景

2016年9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再关税[2016] 48号),将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化妆品。具体标准是化妆品进口税价格为10元/毫升(克)或15元,海关总署为了引导企业正确适用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于当年发布了2016年第55号公告(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化妆品的规范性文件。这次海关总署修改了2016年第55号公告,重新发布了第51号公告,明确了化妆品税目范围、化妆品法定计量单位、化妆品法定数量申报等内容,从2022年6月20日开始实施。

第51号发表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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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化妆品税目范围做了明确

公告内容:“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为3303、3304个项目的化妆品时,应按照以下规定填写申报单。”

解读:2016年第55号公告公开了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目标,并将化妆品税目列为10名海关商品代码。随着化妆品市场的新推出,化妆品第十位的商品代码发生了变化,实际有效的化妆品代码与公告公示代码不一致的情况。2022年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修订年,考虑到这些因素,海关总署在调整制度修订后明确了化妆品税目范围的品种等级,使化妆品税目范围在老年之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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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用列举的方法明确了计算不同剂型化妆品重量的方法

公告内容:“包装标识含量为重量计的化妆品按净重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油相/糊/粉部分的重量。”

解释:关于化妆品净重如何计算,往年的进出口货物申报单填写规格都发生了变化。例如,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公告)应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含量。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公告)要求根据液体部分的重量进行报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公告)要求按液体/油相/糊/粉部分的重量报告。第51号公告放弃了2016年第55号公告“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适用了2019年第18号公告申报书填写规范,使申报书的填写更加简单、便于操作,避免了不同公告要求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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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扩大了独立包装的外延

公告内容:“包装.根据有独立包装的瓶子/罐/茄子等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解读:2016年第55号公告将独立包装的情况定义为“瓶子(易拉罐)”,但化妆品的实际独立包装不仅仅是瓶子和易拉罐。比如口红的独立包装是茄子,面膜的独立包装都超出了瓶子(易拉罐)的范围。第51号公告使用“瓶子/罐/茄子等”的措辞,对独立包装形式进行列举说明,为申报各种独立包装数量提供了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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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明确了如何申报“电影”、“张”等特殊包装标签规格的化妆品重量

公告内容:“包装标志规格为‘片’或‘章’的化妆品,根据纯含量,按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油相/糊/粉部分的重量。”.其他包装标志规格的化妆品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要求申报。”

解释:与大多数化妆品使用克/毫升的包装规格不同,口罩、面团等使用的包装标记规格一般为“片/张”。对于这种化妆品,2016年第55号公告要求根据商品净重申报第一法定数量,但商品净重是否包含化妆品器材的重量尚不清楚。第51号公告规定,这种化妆品的净含量不包括液体/油相/膏体/粉末部分的重量,即器材的重量。

文章来源《中国海关》杂志2022年7月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处理要求请咨询主管海关。

请注明转载来源《中国海关杂志》和作者。

作者:刘云浩

作者单位:南京海关

编辑:始终

评审:高阳姚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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