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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申报价格】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正式公布价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相关问题

时间:2023-03-10 00:10:4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海关总署官网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是公告内容。

2021年第44号

为了推进税收征收改革,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1.本公告所称正式定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商品而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不以具体数字约定商品价格,而是以商定的价格公式确定商品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

结算价格是指购买者为购买该商品而实际支付和支付的价格总额。

第二,对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口商品,根据合同约定价格公式确定的结算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一)货物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前或保税货物在内部销售之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价格公式。

(2)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三)从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价格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4)结算价格符合《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中关于交易价格的规定。

三、纳税义务人在根据正式价格合同进口或内部销售第一批货物前,应向第一批货物申报地海关或企业申报地海关提交《审价办法》(附件一,以下简称《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如实填写相关文件信息。海关自收到《备案表》及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了文件确认。

如果物品在申报进口时或在“第二阶段申报”通关模式下完全申报时可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纳税义务人无需向海关提交《备案表》。

四、纳税义务人申请文件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进口货物合同、协议(包括长期合同,相当于总和)

(二)定价公式的价格标准、评估期限、结算期限、折扣、组成部分内容、数量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入境关系、海关申报、批次和数量安排等的说明。

(三)有关说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5.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官方定价货物,因故未能提前向海关申报的,合同项下第一批货物申报进口时,应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6.经海关申报的正式定价合同发生变更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变更合同项目下的第一批货物申报进口前,向原海关办理变更文件的手续。

7.进口官方价格商品时结算价格不能确定,按暂定价格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向海关申请纳税担保。

8.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货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申报单“确认正式价格”“确认暂定价格”栏,并在申报单备注栏正确填写正式价格准备号码。有关编写要求,请参阅附件2。

9.不能在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确定结算价格的海关,将按照《备案表》 《审价办法》相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纳税义务人申请、申报地海关同意、结算期限可以延长9个月。

10.纳税义务人应在正式确定价格商品结算价格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资料,并将“确认暂定价格”调整为“否”,办理海关申报单修改程序。同时办理纳税和其他海关手续。结算价格确定日期是卖方根据价格公式开具最后结算发票的日期。

11.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15日同时废止,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附件《内销保税货物审价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别公告。

附件:

1.正式价格合同海关记录表(样品)

2.海关申报单填写要求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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