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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纳税申报义务】两个小案例:如何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时间:2023-03-10 00:35:3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增值税是我国境内销售商品或加工、修理、修理、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进口商品单位及个人以征税行为的附加值和商品进口额作为计税标准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发生增值税课税行为时,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增值税,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从到期日起15天内申报。

由于经济工作的复杂多样性,如何确定日常经济活动中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下面以两种案例形式展开分析。

[案例1]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2月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本月收到60%货款,3月签约收取40%。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

[案例2]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于2023年1月8日以存款方式销售自主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并将于12月交付房地产。另外,1月9日租用一辆轿车,租金1万元/月,一次性预付一年租金12万元,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和轿车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

首先,通过盘点各项业务不同的付款方式及其与开票时的关系,可以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开票时的情况。

看到以上的规定,结合前面的例子看一下就知道了吗?

[案例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当天、2023年2月支付增值税占总额的60%。

[案例2]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存款方式销售自主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存款时,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处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当天或开具房地产增值税发票的当天,如果两个时间不一致,则应根据某个预缴原则确定商品房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时,租赁轿车以存款方式一次性收取租金,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存款领取当天12万元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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