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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纳税申报义务】税务总局澄清了收税的几个事项!从3月1日开始实施

时间:2023-02-19 04:32:4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收税官的几个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环境,支持企业发展,现就税收征管的几点公告如下:

一、提高拖欠税金的问题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保证人应当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的,可以先缴纳欠税,然后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公告,第44号修订)第3条、第13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法、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税务机关超过税法规定的期限。

二、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和经营的个人,没有营业执照就要办理,但如果发生纳税义务,可以按规定申请临时税务登记。

三、关于确认和解除非正常家庭

(一)已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修改。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都不纳税申报的情况下,税收征收系统会自动将其识别为非正常家庭,并停止使用发票接收部门和发票。

(二)对拖欠税款的非正常家庭,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缴应税金和滞纳金。

(三)被确认为非正常家庭的纳税人对逾期未申报行为受到处罚、缴纳罚款、重新申报纳税的,税收征收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纳税人无需特别申请解除。(阿尔伯特爱因斯坦,纳税人,纳税人,纳税人,纳税人,纳税人,纳税人,纳税人)。

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税收征收与管理

(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布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者申报欠企业的税金(增加教育费、增加地方教育、下同)、滞纳金和罚款。特别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要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的税金、滞纳金、罚款以及调整特别税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期限计算确定。

(二)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企业取消之日止,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纳税情况时,应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者之日起,管理者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与税收有关的问题。

企业因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财产处置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者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开具发票,也可以代为开具发票。

(三)企业欠的税、滞纳金、特别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其中,企业欠的滞纳金和特别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一般破产债券申报。

五、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号(国税发(2000) 193号印发)第16条,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号(国税发(2004) 66号)第3条第(3)款,

特别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12日

解毒

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释

最近税务总局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现在,解释如下:

一、为什么推出《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第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税务法律方式,改善税收环境,支持企业发展,税务总局深入调查了对纳税人的强拦截点痛点问题,经过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税务总局请《公告》澄清部分税收征管事项,以应对纳税人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以《公告》问题为导向,对纳税人的强烈反应逐一明确。主要有四个内容。一是取消缴纳滞纳金和滞纳金的“比例”要求。第二,明确临时纳税登记的相关问题。第三,优化非正常家庭的确认和解除程序。第四,明确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基本征收事项。

三、纳税人缴纳欠税及滞纳金时是否应一并缴纳?

根据规定,纳税人在缴纳欠税时,必须以“比例”的方式同时缴纳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能将欠税和滞纳金分开处理。例如,A公司缴纳欠税200万,滞纳金40万,A公司筹集120万元缴纳欠税,那么按照“比例”要求,这120万中缴纳税金的部分为100万,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20万。这次“清算”后,A公司以税金100万、逾期20万、100万债务为基准,每天继续征收0.5的滞纳金。

为此,《公告》可以不再同时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债务和滞纳金,而是先缴纳拖欠的税金,然后依法缴纳滞纳金。根据《公告》的规定,在上述例子中,A公司可以先缴纳全部120万韩元的税金,因此,在“清算”后,A公司可以以80万、40万、80万韩元为基准,每天继续收取0.5的滞纳金。

四、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不开营业执照需要办理,但发生纳税义务的人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吗?

为了处理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按时缴纳税金等与税收相关的事项,《公告》明确从事学生工作

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五、税务机关如何认定非正常户?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等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公告》在对现行规定进行重申和明确基础上,优化了非正常户认定流程:

一是增加认定期限条件,严格认定要求。对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才可以认定为非正常户。也即,只要纳税人在此期间有一笔申报记录,税务机关就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这和原政策下一个申报期(多为一个月)相比延长了时限并予统一和明确,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特别是对由于疏忽未及时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给予“容错纠错”机会。

二是取消实地核查环节,实现系统自动认定。依法自行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公告》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还责还权于纳税人,取消实地核查环节,以释放基层征管资源,将更多资源投入到加强税收监管和优化纳税服务中去,更好维护守法纳税人权益。

同时,《公告》明确,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六、纳税人如何解除非正常状态?

《公告》取消了“非正常户解除”业务。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只要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了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对原税收业务作出两项优化:

一是在解除前的事项处理上,《公告》仅要求纳税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补办申报。对缴纳补办申报产生的税款和之前产生的欠税,不作前置要求,更好方便纳税人办税;

二是在非正常状态解除上,实现系统自动解除。原政策下,纳税人需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有的税务机关还就其非正常状态期间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公告》取消“非正常户解除”业务,通过系统自动实现,不需要纳税人专门办理。

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税务机关如何申报税收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告》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申报的税收债权范围,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二是税收债权金额的计算,企业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三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税收优先于欠缴税款发生之后的担保债权;企业破产法中,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剩余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再按规定顺序清偿。为更好保护其他债权人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公告》明确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四是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债权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处于同等地位,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受偿。为进一步方便破产企业、管理人、基层税务机关执行操作,《公告》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八、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企业有哪些涉税义务,管理人可以从事哪些事项?

破产清算期间,企业会有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者处置财产等行为,这些行为常涉及发票开具需求,也可能产生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公告》明确了两个问题:

一是对新产生的税收,破产企业应依法缴纳。《公告》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是明确管理人可以破产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规定,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九、《公告》什么时候施行?

《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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