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6条第2款,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破产法规定程序行使权利。因此,债权人行使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性权利的前提是,必须依法向管理者申报债券。
如果债权人没有向管理者申报债权,即向法院起诉债权确认,法院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的请求内容与向管理者申报的请求内容不一致时,法院对部分超出申报内容的请求不予支持,认为该诉讼请求尚未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向管理者申报。必须先向管理员申报。
破产程序中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程序如下:
债权人向管理者申报债券。
管理者审查申报的债券并制定债券表。
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验证。
债务人和债权人对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如果在没有债权申报、管理人审查阶段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将驳回起诉。
相关法律基础: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层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之前追加申报。但是,以前作出的分配不再补充。为了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费用,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按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验证。
债务人和债权人对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没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确认。
债务人和债权人对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