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来,商业票据,特别是商业承兑汇票在支付结算领域被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一方面,商业承兑汇票为发行人提供融资,为商品交易提供便利,另一方面,由于票据不断背书的特性,这些票务企业,特别是票据链的发行人经营陷入困境,整个票据链的主体势必共同陷入经营困境。
件货物: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商业票据7种问题的处理规则。
那么,如果票据链的发行人被法院进入破产程序,票据的相关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本文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法令,整理了企业破产案件中处理商业票据七类问题的处理规则。
规则1:
票据债权人以对破产案件申请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没有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声称债务人没有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支持?
答:如果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没有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声称债务人没有破产原因,人民法院不会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有破产理由:(一)应当认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b)显然缺乏清算能力。有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没有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声称债务人没有破产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规则2:
票据债权人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偿还债务,在收到破产申请之前,在收到破产案件后,是否主张其他处理规则?
回答:
1.破产申请处理前,债权人主张债务人代表债务人直接偿还债务,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审判。
2.票据债权人主张二次债务人代表债务人直接偿还债务,破产申请处理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或调解书,但尚未执行。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者申报相关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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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债权人主张第二债务人代表债务人直接偿还债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主张第二债务人代表债务人直接偿还债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一条破产申请处理前,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被接受时,案件尚未结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审判。
(一)主张第二债务人代表债务人直接偿还债务。
第二十二条破产申请处理前,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人民法院已经生效民事判决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的,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执行行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者申报有关债权。
第二十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规则3:
债务人的担保人或其他票据连带债务人已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如何申报债权?
答:债务人的担保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对债务人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对债务人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票据债券]
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没有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债务人未来的请求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者申报了全部债券是例外。
dex=2" width="640" height="427"/>干货:企业破产案件中,涉及商业汇票7类问题的处理规则
规则四: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如何申报债权?
答案: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规则五: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答案: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规则六: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如何申报债权?
答案: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干货:企业破产案件中,涉及商业汇票7类问题的处理规则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规则七: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票据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如何处理?
答案:
1、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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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
作者:郭玉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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