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是进入传染病的第三年,也是各地区疫情频繁爆发的一年,对大多数行业企业来说是困难的一年。据统计,仅上市公司从2019年到2021年,申请(申请)重组数量总体呈大幅增加趋势,从2019年的14家到2021年,共33家,其他非上市公司申请破产重组的数量和法院判决破产重组的数量也大幅增加。我处理的几起案件中也出现了破产情况。具体来说,在一起民间贷款纠纷中,我向对方提供了120万韩元的贷款,之后因为其他原因不还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审判前一天,对方被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进入破产程序,此后当事人收到信息后比较着急。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处理呢?
第一,是在诉讼中处理对方的破产情况。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0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停止。该诉讼或仲裁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进行。”从对该条款的理解和适用来看。
(1)从条文的字面意义上讲,可以明确该条适用的事件范围包括以下四个条件。
1.破产企业必须是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当事人。
2、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已经开始。
3、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尚未结束。
4.民事诉讼程序要协商解释。也就是说,不包括执行程序。
上述四个条件之一不可缺少,没有任何条件,就不能适用《企业破产法》第20条。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企业的破产申请后,应当先中止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后,将恢复与破产企业相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
(三)《企业破产法》第20条解决的问题是,在普通民事诉讼(仲裁)程序和破产程序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一般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主要以《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为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一审诉讼程序、二审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等。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程序,如果不服仲裁,符合法定程序,可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对纠纷做出判决。一般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最终解决的只是个别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2.破产程序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破产法》,这是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有资金不清等破产理由时,按照法定程序清理、处置、重新安置债务人财产的过程,最终达到对所有债权人公平清算的目的。
第二,立案前遇到了对方破产情况的处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吊唁状,即在诉讼或仲裁立案前,对方已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只能向受理安置申请的法院提起起诉,以前申请未受理的案件应驳回起诉或移交管辖。
三、除上述诉讼解决外,还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或事先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在对方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采取两种措施。第一是决定破产企业的管理者,第二是通知已知债权人破产受理时间、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等。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报债券,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之前追加申报。但是,以前作出的分配不再补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按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那么,应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哪些债券呢?
1.已经确定的债券,如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或判决以及破产企业确定的债券,包括确定破产企业单方面盖章、确定协议或确定其他支付方式等;
2.未到期的债券在收到破产申请时被视为到期。例如,合同未到期的付款(供应只剩下付款情况)、未到期的贷款等被直接视为到期,申报债券。
3.诉讼/仲裁中的案件是否需要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7条规定:“不起诉、期限债券和诉讼、仲裁未结债券、债权人可以申报。”也就是说,有争议的债券也可以申报事前债券,最终以法院/仲裁裁决或判决结果作为最终债券申报结果。
4.破产企业的员工工资包括欠员工的工资和医疗、残疾补助金、养老金费用,不需要申报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