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警告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缴纳主体应该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是非法的。工伤保险基金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工伤待遇负责。
2018年8月6日,李某加入甲公司。2020年3月9日,李某在工作时不小心扭伤了左脚踝,被认定为工伤,达到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残疾等级标准10级。此后,李某主张给甲公司提供工伤待遇。甲公司已委托乙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业务上上海待遇应由社会保障基金支付。李某主张,由于社会保险缴纳地在A区,本人在工作地B区承认工伤,社会保障基金不予报销,本人和B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所以甲方必须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医疗费。
法院审理说,李某在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构成10级障碍。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是法定义务,甲方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向李某缴纳工伤保险,使李某无法用社会保障基金获得赔偿,必须支付李某的一次性伤害补助金及医疗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有员工的雇主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雇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本条例的规定,需要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北京二中院民五庭李正廷说,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根据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对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义务。这个法定义务不能随意转移。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开户和缴费单位都必须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第三方公司和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不具备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是违法的。
在本案中,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是甲公司的法律义务。甲公司以其名义不履行该法定义务,李某无法获得工伤基金赔偿,应享受李某的各种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提出,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理社会保险存在诸多风险,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首先,员工发生工伤,有工伤保险基金不赔偿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将承担所有工伤保险责任,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生活保护费等。
第二,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理保险,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将面临行政处罚的危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向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光明网记者孙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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