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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

时间:2023-03-07 08:49:2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中资银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使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国内银行和申报实体更准确地了解申报的具体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一),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新的主要内容

(1)跨境增加了对涉外收据的申报要求,并据此调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支付的复原申报要求。

(二)增加对深港通、债权通、海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长/市场、内地与香港基金相互认识、熊猫债务、存托凭证等证券投资渠道的申报要求。

(三)新增资金池业务涉外支付申报要求。

(四)新增货币兑换特许经营相关业务的申报要求。

(5)增加对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互联网支付跨境清算业务的申报要求。

(六)增加国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要求。

(七)对特定品种的期货涉外交易增加申报要求。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a)适当调整通过银行申报国际收支统计的范围。

(b)放宽涉外收据印刷和印刷要求。

(c)简化QFII下的本金申报要求。

(4)调整国内企业内履行保外贷款的申报要求。

(e)协调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的申报要求;

(六)调整边民互市货物贸易的申报要求。

(七)统一退款和错误汇款申报要求。

三、更明确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承认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身份的文件顺序。

(二)明确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的报告要求。

(3)明确海关特殊监督区、自由贸易区等特殊地区申报主体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四)明确涉外收支中实物金额、结算/购买金额和其他金额的含义。

(5)根据《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明确容易混淆的交易项目。

(6)明确集中或滚动结算为零的申报方法。

(7)明确一年以上历史数据的修改方法。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居民机构和国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申报领取人民币付款的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汇款[2016] 4号)将同时废除。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主管中央分局、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国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遵照执行。

特别通知。

附件:1 .通过银行申报国际收支统计业务指南(2019年版)

2.《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修订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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