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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申报.】外汇局补充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跨境增加了涉外收据申报。

时间:2023-02-27 00:56:51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制度,便利国内银行及申报实体的申报工作,9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修订后的《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汇款[2019] 25号发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2019年版)》),2010年同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

外汇局表示,《业务指引(2019年版)》适应金融市场开放要求,结合最新统计实践,调整和完善了相关申报要求,详细说明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具体要求,提高了可操作性,应对了涉外业务创新带来的新申报问题。

通过银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间接申报)包括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钱和从国外支付的金额,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和境内非居民发生的供求。

特别是《业务指引(2019年版)》增加了7项新内容。

1.增加了关于跨境代码涉外支付的申报要求,调整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接收付款的恢复申报要求。

特别是,考虑到线下扫码业务数额大、金额少的特点,应将第三方支付机构集中支付恢复申报的要求从原来的大个人5000美元以上调整为公共和大个人5000美元以上、5000美元以下的分类汇总申报。

2.增加对深港通、债权通、海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长/市场、内地与香港基金相互认识、熊猫债务、存托凭证等证券投资渠道的申报要求。

3.新增资金地业务涉外付款申报要求。

4.增加对兑换特许经营相关业务(如电子旅行支票销售金、清算资金、外币兑换金)的申报要求。

5.为了适应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规则的调整,增加对银行卡跨境清算业务和网络支付跨境清算业务的申报要求。

6.增加国内上市公司外国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要求。

7.增加特定品种期货涉外交易的申报要求。

除了7项新内容外,《业务指引(2019年版)》还调整了7项内容。

1.适当调整通过银行申报国际收支统计的范围。其中,除资本项目管理、货物贸易进出口检查、大发工资类、涉外收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内的涉外供求外,境内居民机构和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供求不进行间接申报。

2.放宽涉外收据印刷和印刷要求。

3.简化QFII下的本金申报要求。QFII项本金和资本利润资金导出海外时,无需在交易附言中区分,就可以统一申报为“7-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附言中注明“QFII项下出资”即可。

4.调整国内企业内部和外部贷款执行情况的申报要求。

5.协调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报告要求。

6.协调跨境相互市长/市场商品贸易申报要求。

7.统一退款和错误汇款申报要求。

另外,《业务指引(2019年版)》进一步明确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身份的认定文件顺序,以及海关特殊监督区、自由贸易区等特殊地区申报主体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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