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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申报流程】员工向公司要求加班费,如何收集证据?收集什么证据?

时间:2023-03-06 22:21:1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如果想在公司成功获得加班费,请务必记住这篇文章的内容。

许多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未经公司批准的加班无效。”事实上,很多公司安排员工加班,绝对不批准,员工不能提交批准记录,因此无法主张加班支付。那么,员工到底如何获得加班工资呢?这篇文章将详细说明。

1,加班部分

想知道如何解除公司加班考核制度,获得加班工资,首先要知道加班的构成要求。

(a)加班的事实要素

“加班”的事实要素有两个。

要素1: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国家法律,标准工作时间下的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员工的实际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将延长。

要素2:为了公司的生产和运营需要。

职员延长工作时间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工作内容,为了公司的利益延长工作时间。

(b)加班的程序因素

加班的程序要求因情况而异。

场景1:员工申请加班。

很多时候,员工在公司,但做的事情不一定与工作内容有关,公司有权审查加班的必要性。因此,如果公司规章明确规定加班审批制度,而相应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公示程序,员工没有按照制度的要求提交加班审批申请,那么员工获得加班工资就更难了。

在这种情况下,批准公司加班是承认加班的必要程序要求。员工主张加班工资,不仅要证明加班事实,还要证明已获得加班批准。

场景2:雇主安排加班

雇佣者通过微信、电子邮件、书面文件等通知职员加班,职员实际上也加班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加班批准,用人单位也要支付加班工资。

在这种情况下,批准公司加班不是承认加班的必要程序要求。职员们主张加班工资,证明有加班事实就可以了。

2、员工如何获得加班工资?

员工要想获得加班工资,就要根据加班的组成部分收集证据。首先要证明加班事实,其次要要求证明符合加班的程序要求。具体是如何工作的?

第一,收集有加班事实的证据

1、保存出席记录。

职员上下班时,通常公司通过考勤表、打卡等记录职员出勤信息。法律规定,出勤记录由公司证明,但如果职员想支付加班费,就必须保留自己的出勤记录。

2、保持加班申请记录。

如果公司制度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员工应根据公司的要求提交加班申请,并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确认加班申请。请注意,不管公司是否批准,都要保存申请记录。

3、保持加班准备通知。

大多数情况下,员工通过口头通知、微信聊天、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预约加班,在这种情况下,员工需要保存公司安排加班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公告等证据。强制单休、每天早点上班、每天推迟下班、上班前开晨会、下班后开例会、下班后做收尾工作、非工作时间参加培训等都是公司安排加班的证据,所以要注意保留。

4、保存工作记录。

员工加班的话,会留下工作时间、工作日志、工作报告等记录,这时员工要注意保存工作记录证明。

5、确认工作内容。

加班结束后,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微信聊天、电子邮件等确认加班内容,善于微信聊天、保存电子邮件。

第二,如果公司有加班批准制度,则必须收集公司限制无效或公司没有按照工作制度执行的证据。

1、公司加班审批制度无效的证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时,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等方式实施规章制度。

民主程序。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也就是说,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没有经过民主、公示程序,是无效制度,员工有权不遵守执行。换句话说,“加班未经审批无效”是不成立的。

因此,员工遇到会议纪要、培训记录、确认单等需要员工签字的涉及加班审批的文件时,需要仔细阅读,谨慎签字,能不签字就不签字。发生纠纷,员工就可以主张公司加班审批制度无效,从而降低获得加班工资的难度。

2、公司未按规章制度执行的证据

虽然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但是有时候员工即使未提交加班审批流程,公司还是依据考勤记录支付了加班工资。对此,员工需要保留相应的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证据用于证明公司未执行加班审批制度。在此种情况下,员工只要提交了加班事实的证据就可以获得加班工资。

总而言之,员工如果想要成功从公司获得加班工资,应当做到:

1. 保留加班事实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考勤记录、工作日志、工作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记录、公告等证据。

2. 如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员工应当按公司规定提交加班审批,并留出申请及审批记录。

3. 公司规章制度虽然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但是若规章制度没有法律效力、或公司未按规章制度执行,公司不能以员工未提交加班审批为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4. 公司主动安排员工加班,公司不能以员工未提交加班审批为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三、板上钉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 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案例三—— 用人单位不能仅以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为由,否定劳动者加班的事实

基本案情

吴某于 2019 年 12 月入职某医药公司,月工资为 18,000 元。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吴某入职后,按照某医药公司安排实际执行每天早 9 时至晚 9 时,每周工作 6 天的工作制度。其按照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某医药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 2020 年 11 月,吴某与某医药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医药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出具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某医药公司虽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吴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简称仲裁委员会 ) 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1 月加班费 50,000 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吴某 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1 月加班费 50,000 元。某医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某医药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医药公司能否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吴某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 一 )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 二 )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 劳部发〔 1994 〕 489 号 ) 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从上述条款可知,符合“用人单位安排”“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本案中,吴某提交的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证据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某医药公司亦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某医药公司未实际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并不影响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吴某加班费。

典型意义

劳动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一方面,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管理行为,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为维权提供依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准确把握加班事实认定标准,纠正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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