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论加班这个话题。
我们打工仔的心情都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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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要求“加班”更过分的是
公司否认加班事实的例行程序
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
规定每天晚上21点开始加班
不是加班到21点,而是吃饭和休息
那么问题来了
21点以前到底算不算加班?
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否认工人加班的事实
这个规章制度有效吗?
答案如下。
用人单位采用规章制度的形式
否认劳动者加班的事实是无效的
Q争议焦点:公司以规则制度否认加班事实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员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定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定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劳动者认为不合适,有权提交用人单位,通过协商修改。
用人单位应当公告或者告知劳动者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则和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A互联网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加班申请批准制度,该规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具有合理性,在劳动者知道该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另一方面,A互联网公司的员工手册从21:00以后开始计算加班时间,18336000 ~ 21:00声称是员工晚宴和休息时间,因此从21:00开始计算加班。考虑到18:00 ~ 21:00小时,最长3小时,远远超过合理的吃饭时间,下班后3小时加班是不合理的。
A如果互联网公司不能证明该期间是员工晚宴和休息时间,则该规章制度的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最终法院依法否定了其效力。
转向:小法明法
资料来源:山东古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