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等相关法规,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请求《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规范城建税征收工作,明确城建税执行重点难点问题,便于双方执行运行。
2020年8月11日,《城建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共8个,明确以下征收和管理事项:城市建设计税标准确定规则、增值税保留退税额从城市建设计税标准中扣除的规则、增值税免税额的城市建设纳税申报时间征收规定、行政区域变更后新税率适用时间规定、城市建设税及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两种税)
根据《城建税法》等相关政策,城市建设税税收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基础。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纳税人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税金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纳税人根据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在纳税过程中,城市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在缴纳两税的同一缴纳地、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相应的城市税。委托代理征收、扣缴、代理征收、预付、补充等缴纳两种税金也要同时缴纳城市建设税。
为了与《城建税法》的实施保持良好的联系,《公告》与从2021年9月1日开始的《城建税法》的实施时间一致。(经济日报记者曾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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