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网站海关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最近各地海关发布了对虚假申报的行政处罚公告,并发布了对多家进出口企业的行政处罚决议书。
为此,小编将其中几个整理成了比较典型的案例,让广大的对外贸易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海关企业一起通过实际案例学习如何预防不必要的申报错误。
案例1
事件经过:
当事人浙江* * *产业有限公司委托上海*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海关申报了日本进口普通贸易港下聚对苯二甲酸酯再生瓶166220公斤,申报价格CF136300.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07699000,进口关税率为6.5%
海关检查:实际货物被确认为限制进口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弃物。经过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090797.67元。
处罚理由:
举报不真实。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1)项,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处罚金人民币98000韩元。
案例2
事件经过:
2018年3月07日,青岛* * * *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某市* *通关服务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电热水壶(商品代码8516799090)7950个。
2018年3月9日海关检查:实际出口水壶(商品代码7323930000)3780个,与申报不符,人民币127.2万韩元。
处罚理由:
申报数量不一致。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5)款、第17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某市* *通关服务有限公司科处以人民币12.7万韩元。
2.对青岛* * * *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科处以人民币19.7万元。
案例3
事件经过:
当事人杭州* * * * *有限公司委托上海*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在菲律宾向海关申报了进口普通贸易项目聚酯再生瓶12000公斤,申报价格CF108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07699000,进口关税税率0,进口增值税
海关检查:实际进口货物是限制进口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弃物,货物价值为人民币840813.24元。
处罚理由:
举报不真实。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1)项,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处罚金人民币75000韩元。
案例4
事件经过:
2018年6月21日,当事人委托某市* *通关有限公司出具海关申报表5301200,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木箱版货物是一堆,共一件物品。
2018年6月30日检查第2科(533900)检查结果显示,规格型号与申报不符,实际上为1050 1 12060厘米,商品数量与申报不符。实际上是7000。商品名称与申报相符。
另外扣押未申报的货物。
1.家具配件数量1000,单位:公斤,商品代码:9403900099;
2.塑料制品,数量828个单位3360公斤,商品代码:3926909090;
3.洗脸盆,数量1000,单位3360公斤,商品代码: 7324900000;
4.石材面板,数量2000,单位3360公斤,商品代码:6810999000,与申报不符。案件为人民币22.016万韩元。
处罚理由:
规格型号和商品数量不一致,有未申报的商品。
处罚结果:
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条第86(3)款、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条第15(5)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处罚金为人民币28000元。
海关对虚假申报的处罚规定
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号(国务院令第420号)第15条:进出口商品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产地、目的地、最终目的地或其他需要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未申报的。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督秩序的,给予警告或1000韩元以上3万韩元;
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申报不实”与“可归类错误” 你分得清吗?
一、申报不实并不可纳入归类错误
根据在进出口商品通关的过程中,商品归类出现申报错误可以说是时有发生。在海关监管的过程中,将归类错误分为三种:
一是归类差错
二是申报不实
三是瞒骗走私
根据走私及违规的构成要件,主要的区分的标准有两个,一是看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二是看其是否存有主观过失。如该归类错误为主观故意行为,海关可将其认定为瞒骗走私与申报不实,与归类差错区分开来。而主观过失则可以需要进一步甄别后划入归类差错。
举个例子:
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空气增湿机”,重量为每台30公斤, 归入税号84798920.00(关税税率0%) ,海关经核实发现该空气增湿机重量不超过20公斤,并用在家庭、办公室,属于家用型空气增湿机, 应归入税号8509.8090(关税税率30%) 。海关认定企业利用相似商品归类, 采用瞒骗进口商品的功能、原理、用途的方法,将高税率商品申报成低税率商品 。又如化工产品,由于规格不同其成份含量也不同,不同的成份含量有可能归入不同的税号,相应的关税税率也可能不同。
如硬脂酸根据含量的不同,归入不同的税号, 若硬脂酸含量超过90%,则归入税号2915.7010(关税税率7%);否则归入税号3823.1100(关税税率16%)。 通过大数据分析,申报为29章的“硬脂酸”经化验绝大部分都属于38章的“工业硬脂酸”。类似商品有“投影仪”、“光缆”、“离合器”、“焊机 ”等。申报不实在《海关法》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有明确的表述,但海关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均未对其进行明确定义。归类差错只是在通关实践中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海关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归类差错的定义。在关务管理上准确区分和把握二者关系,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归类差错和申报不实的区别
相同点:
(1)都发生在进出口申报环节。
(2)都表现为当事人申报的商品编码与海关最后认定不一致,且当事人申报错误。
(3)海关都需采取一定行政执法措施。
不同点:
(1)归类差错属申报过程中的程序性疏漏或技术性差错,当事人没有主观过失,海关不能按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申报不实属违规行为,当事人存在主观过失,海关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因归类差错造成税款少征或漏征的,海关自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由于当事人申报不实造成税款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划重点
由于操作、书写失误出现的商品归类错误,纳税义务人虽然也具备违反了规定义务的某些特征,但并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可以认定为归类差错。
由于进出口商品特征较为复杂,或《税则》及相关注释、归类决定没有具体列名,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商品归类,但海关审核认为其归类错误,虽然有证据证明纳税义务人没有偷逃税款或逃避国家关于禁、限制货物、物品管理规定的主观故意,但纳税义务人具有比较明显的主观过错,海关可以认定构成了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来源:海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