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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债权税务】税务机关对企业拖欠税金的滞纳金提起债券确认诉讼,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时间:2023-03-05 13:49:2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问: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拖欠税金的滞纳金提出的债权确认所、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答: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拖欠税金引起的滞纳金提出的债权确认是否接受有两种意见。第一条意见认为,因拖欠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可以视为公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所列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对该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种意见是,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对确认该债券的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硕[2012] 9号)

一、从税收滞纳金的性质来看,破产企业拖欠税金的滞纳金作为税收主体,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缴纳税金,征税机关依法对占用国家资金、影响国家财政收支的行为征收一定数额的金钱支付,具有督促、强制、制裁、惩罚等功能,但本质上与罚款不同,应当对国家利益拖欠税金。

其次,从破产程序的定位来看,破产程序是一个需要统筹综合考虑的系统项目,其最终目的是清算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和债务,实现纠纷的“一揽子”解决。因此,破产程序中对债权债务范围的定义比一般债权债务更广。因此,《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2)破产者缴纳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者欠的税金.”以相关社会保险费及税收请求权为一体,在税收请求权已被视为破产债权的前提下,与税收本身紧密相连的滞纳金也应纳入破产债权。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本规定应当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破产案件处理前已发生的欠税的滞纳金,作为破产企业对外承担的债务,与其他债务同等对待,依法列入破产债权。在将纳税滞纳金定性为破产债权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和该法第58条第3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缴纳税金的滞纳金是否列入破产债权的争议,应当依法受理破产案件。

另外,破产企业在受理破产案件之前拖欠税金的滞纳金是破产债权的清算顺序问题,为了实现拖欠国税的保障功能和对国税损失的补偿功能,考虑到对这笔滞纳金的优先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税金滞纳金的性质和功能与税收本身不同。考虑到破产企业有必要通过破产程序摆脱困境,合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要缴纳这一税金。破产案件受理后,对欠税引起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并在当事人的申报中登记,但不得列入破产债权。

本篇摘自最高院民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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