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号
可以说,在进出口商品通关过程中,商品分类经常出现申报错误。海关监管过程中的分类错误分为三种。
一、分类错误
第二是进行虚假申报
第三是欺骗走私
根据走私和违规的构成要素,主要区分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看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意图,另一个是看是否有主观过失。如果这个分类错误是主观故意的行为,海关可以认定它是欺骗走私和申报,并与分类错误区分开来。主观过失需要经过进一步的筛选,进入分类错误。
例如,:
一家公司向海关申报了进口“空气增湿器”。重量分别为30公斤,归入税号84798920.00(关税税率0%)。海关确认该空气增湿器重量不超过20公斤,因此家庭办公室属于家用空气增湿器,应归类为税号8509.80。海关承认企业利用类似商品欺骗进口商品的功能、原理和用途,将高税率商品申报为低税率商品。
另外,像化学产品一样,不同规格的成分含量也不同,因此不同成分可以归类为不同的税号,相应的关税税率也可能不同。
硬脂酸根据含量被分类为不同的税号,如果硬脂酸含量超过90%,则被分类为税号2915.7010(关税税率7%)。否则,将被归类为税号3823.1100(关税税率16%)。通过大数据分析,申报为29张的“硬脂酸”大部分属于38张的“工业硬脂酸”。类似的商品包括投影仪、光缆、离合器、焊接机等。
申报未在《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明确说明,但海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定义。分类错误只是通关实践中约定的通关实践,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是海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分类错误的定义。在关务管理中正确区分和把握双边关系具有比较现实的意义。
分类错误和申报不良的差异。
相同点:
(1)均发生在进出口申报过程中。
(2)当事人申报的商品编号与海关的最终认定不一致,当事人申报错误。
(3)海关都要采取一定的行政执法措施。
差异:
(1)分类错误是申报过程中程序上的遗漏或技术上的错误,当事人没有主观过失,海关不能根据违反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举报不是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主观过失,海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因分类错误而少征收或征收税金的,海关从税收、货物、物品被释放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征收。由于当事人虚报而少征收或征收税金,海关可以在3年内追缴。
操作,由于书写失误造成的商品分类错误,纳税义务人也有违反规定义务的部分特征,但没有主观错误,可以认定为分类错误。
进出口商品的特性复杂,或《税则》及相关注释,分类决定没有具体列名,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商品进行分类,但认为海关审查分类有误。虽然有证据表明纳税义务人没有逃避税金,也没有逃避国家关于禁止、商品限制、物品管理规定的主观故意,但纳税义务人比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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