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抵押债券和税收债券都有优先权,但对两者的清算顺序存在争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5条,纳税人拖欠的税金发生在纳税人以自己的财产抵押、抵押或吸引纳税人的财产之前,税收应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因此,两者的清偿顺序应以发生时间为准,税收债权在抵押债权发生之前应优先于抵押债权
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破产者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利的权利人有权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因此,无论双边发生的时间如何,担保债权都优先于税收债权。
破产程序中如何解决这些争议的问题是,担保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减少交易风险,促进信用的建立。在破产程序中,如果税收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不仅对担保物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而且违反物权公示原则和债权人平等原则,极大地破坏了交易的基础和物权法的秩序。另一方面,根据破产程序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处理原则,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是不妥当的。
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企业拖欠的税金、拖欠、调整特别税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逾期、特别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一般破产债券申报。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的官方解读中也明确了,在企业破产法中,抵押债券优先偿还,其余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然后按照规定的顺序清偿。为了更好地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市长/市场经济发展,《公告》明确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综上所述,破产程序中有关抵押债券和税收债券的清算顺序问题,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无论税金债券的成立时间是否在抵押债券之前,其清算顺序都是在抵押债券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