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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债权税务】破产程序中的税收问题

时间:2023-02-23 06:51:1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本文由蒂姆[北京市首都(武汉)律师事务所收购中心]原创制作。

【原创作者】:刘亚飞,北京市首都(武汉)律师事务所收购中心会员。

【责任编辑】:张唐明慧,北京市首都(武汉)律师事务所收购中心会员。

【责任审查】:饶国荣,北京市首都(武汉)律师事务所创办合伙人、收购中心主任。

向国民征收税金,用于国民,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优先性。但是,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征收部门完全依赖税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破产法和实务了解甚少,税收相关法律没有考虑到企业破产情况下的税收问题,导致税收征收部门和管理层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对税收问题产生分歧,影响破产案件的进展和税收征收,甚至给帐簿法院带来不良影响和后果。

1、税务索赔范围界定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破产法的税收债权范围包括欠税和滞纳金,但不包括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硕(2002) 23号)第61条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款和其他相关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另外,这里的滞纳金仅指拖欠税金的滞纳金,不包括行政强制法中所说的滞纳金。债务属于破产债券,罚款不属于破产债券,都很明确。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48号,2020年3月1日实施特别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必须一并申报。

2、税务索赔的优先权

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首次在税法体系中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原则,根据该法第45条,税收优先权体现在三个方面: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券。优先于随后发生的担保权、质权、留置权。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收入。企业经营正常,税收征收管理部门有权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行使税收优先权,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所有债券(包括税收债券和职工债券)必须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得到补偿,《企业破产法》必须以特别法在此时予以回应(二)社会保险费和欠费;(三)一般破产债权。破产者欠的税金是第二次清算排名,比普通债券偿还具有优先权。

三、税金滞纳费用能否优先得到补偿?

在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滞纳金和税金被视为同一件事,具有同等的优先权。第《企业破产法》号(国税函[2008]1084号)认为,征收税收滞纳金时被视为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第45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的执行包括税收和滞纳金。

但是,在破产程序中,税金滞纳金首先要具有清算效力吗?破产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启动的概括性清算程序,按照法定顺序对全体债权人进行公平有序的分配,一种债券的优先顺序必然会影响其他债券的偿还。任何优先权的创立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滞纳金的性质和功能与税金本身不同。如果《税收征管法》已经将税收优先于偿还普通债券,那么拥有优先权就要局限于税收本身,对于附加在税收上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利息等,首先没有清算的地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企业破产法》(法硕[2012] 9号)中指出:“破产企业在受理破产案件之前拖欠税款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税而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内,应当加倍支付的拖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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