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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债权审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方式

时间:2023-03-05 08:42:4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一、民法典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方法

民法典对债权人如何申报债券没有规定,《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在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30天内申报和申报债权时,必须说明与债权有关的事项并提供证明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债权人申报债券】清算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该债券。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小组要登记债券。

债券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清算债权人。

2、债券申报方法

1.债权人申报债券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书和债券证明。如果申报的债券有财产担保,就要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2.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债券时,应当写明债权人姓名、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券金额、申报债券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和其他必要情况。已经成立清算小组的人由清算小组进行上述债券登记工作。

3.如果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个或几个破产,债权人可以将全部债权行使给该债务人或各债务人,以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以就今后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4.债权人在法定期间没有申报债权,但《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小组审查其申报的债券,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民法典》对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没有规定,《公司法》要求债权人在收到申报通知后30天内或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申报债权。申报时,应说明有关债权的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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